遼寧省地稅局和遼寧省司法廳制定了一個針對遼寧全省4200名律師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專項規定,旨在規範和加強律師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公平稅負。據悉,這一規定已從今年10月1日起實行。
據報道,這個規定確定了遼寧律師事務所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和徵收程式。具體包括: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按照合夥協議約定比例或出資比例分配給投資者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投資者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應按月申報收入。
投資者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月收入 分配比例 徵收率(5%);實行定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投資者,不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也不再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實行辦案經費包乾辦法的律師事務所,其律師的當月分成收入按照30%的比例扣除辦案費用後,餘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合併,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霍仕明、王洪飛)
法制日報 200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