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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即將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我國上市公司中即將建立起獨立董事制度,以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中國證監會今天對外發佈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徵求意見稿,文件中規定在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獨立董事,其中應當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意見中指出,獨立董事要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每年為上市公司的工作時間不應少於15個工作日,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當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情形的,上市公司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補足獨立董事人數。上市公司無正當理由未按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中國證監會將給予公開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公司應將有關整改情況公開披露,提請投資者予以關注。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徵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文件中還對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獨立董事具有獨立性、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上市公司應當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應當對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等問題做出了詳細説明。

    

    新華社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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