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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上市公司非經常性損益資訊披露作出解釋

    據悉,為準確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財務資訊披露的品質,中國證監會今天發出通知,就上市公司的非經常性損益資訊披露作出了詳細解釋。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此解釋説,非經常性損益是指上市公司發生的與生産經營無直接關係,以及雖與生産經營相關,但由於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評價公司當期經營成果和獲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

    這位發言人表示,證監會在今年出臺的多項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範文件中使用了“非經常性損益”的概念。由於這些規範未對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給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對此理解不一,具體執行時往往採用不同的判斷標準。這導致公司對所披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等財務指標的計算可能不準確,相互間也缺乏可比性。

    他説,非經常性損益包括以下項目: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導致的損益;處理下屬部門、被投資單位股權損益;資産置換損益;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准文件的稅收返還、減免以及其他政府補貼;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公司在編報招股説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將上述項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

    這位發言人進而説,非經常性損益還可能包括流動資産盤盈、盤虧損益;支付或收取的資金佔用費;委託投資損益;各項營業外收入、支出等項目。公司在編報招股説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分析上述項目的實質,準確界定非經常性損益。公司若將上述項目不歸類為非經常性損益,應充分説明其原因及涉及金額。

    他説,上市公司在計量上述非經常性損益時,應扣除所得稅影響數。而且上市公司應在招股説明書、定期報告以及申請發行新股材料中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招股説明書、定期報告、申請發行新股材料中的財務報告若需經審計或審核,公司應同時要求註冊會計師對其所披露的經審計或審核財務報告期間的非經常性損益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進行核實。

    

    新華社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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