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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欺騙投資者不應“只罰不賠”

    厲以寧教授今天在一個報告會上説,他主持起草的《證券法》應該追加一項民事賠償條款,以限制上市公司做假賬欺騙投資者的行為。

    他説:“我們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將會增大,因為《證券法》已經實施了,《會計法》的修改也已經公佈了,凡造假賬都要受處罰。”

    接著,他話鋒一轉:“《證券法》雖然已經實行了,但今天回想起來———我是《證券法》起草小組組長———還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當初國外的人向我們建議,《證券法》的法律責任中應該有一條,規定民事賠償責任。當時考慮到我們國內的一些情況,沒有加進去。我自己感覺,如果下一步要修改《證券法》的話,這一點一定要加。”他説:“如果某個上市公司做了假賬,披露錯誤資訊,被查出來以後,現在的處置是罰上市公司的錢,罰會計師事務所的錢。罰了錢歸政府,但不賠給投資的老百姓。”他認為這是不合理的,“你欺騙了投資者,不但應該罰,而且也應該賠”。

    厲以寧説:“現在,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都是不怕罰,只怕賠。罰款只不過幾十萬上百萬元,罰就罰唄;賠,他受不了———按國外的慣例,‘賠’就是從某月某天開始,買你股票的人的所有損失都要賠,這一下就可能把他賠垮。他既然怕賠不怕罰,所以下次修改就要寫進去,對上市公司嚴格把關。”

    

     《中國青年報》 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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