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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出臺上市公司配股或增發股票新規定

    中國證監會今天發出《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對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作出最新規定。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申請配股或增發股票時,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註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平均凈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原則上不超過前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一個會計年度。

    據悉,截止2000年12月31日,去年全年中國共有184家公司實施配股或增發,籌集資金740億元,其中,160家公司配股,籌資520億元;24家公司增發,募集資金220億元。配股和增發的籌資量均為歷史最高水準,增發試點推行的市場化發行機制已逐漸為市場所認同,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新渠道。

    1999年中國證監會對原配股規定進行修訂,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在增發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發佈了《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暫行辦法》,同時,還發佈了一系列配套文件,這些規範性文件對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

    從幾年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情況看,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市場自身的約束力不強,仲介機構不盡責;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重籌資輕使用,不重視對股東的回報等。針對上述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制度,制定一個綜合性的管理辦法,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兩種主要形式--配股與增發統一加以規範。

    附: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全文)

    各上市公司:

    為規範上市公司新股發行(配股或增發)行為,建立市場約束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申請配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註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的計算依據;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後的會計年度計算;

    (二)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原則上不超過前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股本總額的30%;如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全額認購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三)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個會計年度。

    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註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不低於6%;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後的會計年度計算;

    (二)經註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平均低於6%,則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公司及主承銷商應當充分説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新股發行時,主承銷商應向投資者提供分析報告;

    2、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産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準,並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析論證;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理層關於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

    三、公司在本次增發中計劃向原股東配售或原股東優先認購部分佔本次擬發行股份50%以上的,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四、公司發行新股申請文件在報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同時,將二份申請文件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核。派出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中國證監會。

    五、註冊會計師對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應當按照《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1999]12號)附件二《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報告指引(試行)》編制。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新網200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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