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打醫療官司有新規定  

    ●部分舉證責任倒置更有利於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醫療機構只在兩個要件上承擔舉證責任

    ●患者不能全部免除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表示將積極應對

    從今天起,在我國醫療侵權的訴訟中,開始實行舉證方式上的改革,患者將不再承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及醫療過程有無差錯的舉證責任,而改由醫療機構來承擔。

    這一轉變源於去年12月21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通常被稱為“舉證責任倒置”。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稱,此舉是為了減少法官在判案中應採信證據時無所遵循而導致的判案不公現象。在醫療侵權的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是考慮到醫患關係中患者相對處於弱勢群體,而醫療機構在舉證時有比患者更多的有利條件,有更強的取得證據的能力,這種做法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

    舉證責任倒置給患者訴訟帶來了較為有利的條件,患者將不會因無法蒐集證據而處於投訴無門的境地。但高法有關人士也指出,在醫療侵權的訴訟中,並不是所有舉證責任都要倒置,醫療機構只是在醫療行為和損害的因果關係及主觀過錯這兩個要件上承擔舉證責任。患者也不能全部免除舉證責任,比如在起訴時要有起訴的證據,提出賠償時也要有相應的證據,同時還要配合醫療機構的取證工作。

    舉證責任倒置在衛生系統引起了強烈反響,在日前中華醫院管理學會、中國醫師協會召開的座談會上,與會衛生界人士提出了自己的擔憂:舉證責任倒置在某些方面免除了患者的責任,是否會導致訴訟劇增;醫學是在探索中前進的,醫療機構對某些未知的疾病難以找到證據來免除自己的責任;病人不配合是難以取證的;不同條件的醫院取證時各有難度。他們擔心舉證責任倒置會激化醫患矛盾,給醫生帶來巨大的精神壓力。

    在此次座談會上,醫療機構代表表示,將積極應對舉證責任倒置,做好自律,充分了解和尊重患者的權利,在醫療機構中普及法律知識,積極爭取患者的配合,以更好地貫徹這一規定。

     《健康報》 2002年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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