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告醫院醫院拿證據?醫療專家紛紛反對  

    患者告醫院,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那麼法院將判醫院敗訴。這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將從今年4月1日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韓梅在昨天召開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問題”座談會上解釋説,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是指當患者將醫院推上被告席時,首先要由醫院證明自己沒有發生醫療過錯。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將判醫院敗訴,並賠償患者損失。

    據了解,在以前的醫療糾紛中,都是由患者來找證據,但事實上患者尋找證據的難度很大,訴訟中敗訴的比率十分高。

    法律專家認為,醫院掌握了先進的技術手段,的確具備舉證優勢。相反,如果患者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往往感到無從下手,問題就不能得到正當解決,那麼他們在無助無望的情況下可能會採取極端行為。

    而醫學專家們紛紛反對。北大人民醫院副院長王積善一口氣説出了三個“擔心”:第一,擔心原告沒有舉證責任後,醫院的官司會越來越多;第二,擔心醫學上還有許多未知難題,患者的一些症狀醫生也很難説得清楚,更無法舉證;第三,擔心患者不配合治療,如隱瞞病史、敘述不清而造成的誤診、誤傷,對此醫院也很難舉證。

    新華社 20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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