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北京市司法局日前出臺了法律援助實施辦法。明確了法律援助、公證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等。
此次出臺的實施辦法包括《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試行)》、《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規定(試行)》、《北京市司法局關於開展公證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試行)》和《北京市司法局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試行)》。
規定寫明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為具有本市戶口或在本市務工,且持有身份證、暫住證和務工證的人員;本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等四個必要條件。
辦法中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原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復核,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復核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履行法律援助職責中,由於法律服務人員過錯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法律援助機構可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行業協會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或行業處分。
規定了我市的律師都有履行法律援助的義務,每名律師每年應承辦不少於一件法律援助的案件,並把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作為年檢註冊、評優創先的依據。
《北京青年報》20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