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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某些特定當事人免費或減費提供法律服務,以保證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社會公益性法律制度。它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保障司法人權和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社會民主與法制健全程度的標誌,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象徵。

    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出現在西方國家,它是以國家法制的完備和律師制度的存在、發展為前提的。19世紀中葉以後,法律援助制度在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建立。二戰以後,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把法律援助的原則寫進了憲法。西方不少國家和地區頒布了法律援助的法規。1958年,國際律師協會發起組織了國際法律援助協會。

    新中國成立後,因法制不完備,律師制度不完善,有關法律援助的一些法律法規只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有所體現。如,1956年10月司法部發佈的《律師收費暫行辦法》,規定了律師免費或減費給予法律幫助的具體案件範圍。1979年以後陸續頒布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收費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有關法律援助的一些內容。

    1992年,我國最早的法律援助機構——武漢大學“社會弱者保護中心”成立。

    1994年,中國首次公開提出了建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同年,中國第一筆法律援助基金——北京律師法律援助基金設立。

    1995年1月,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並開始了一些地方的試點(有的地方于1994年就開始了試點)。

    1996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已將對法律援助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同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到1996年7月,北京、上海、武漢、廣州、無錫、南通、鎮江、銀川、鄭州、青島、長春等20多個城市已開展法律援助試點工作,有些地方已建立了法律援助機構。廣州成立了全國首家法律援助機構─—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四川省成立了全國首家省級法律援助機構;北京市成立了全國首家省級法律援助基金會。

    1996年11月,首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研討會提出,今後5年至10年,中國將在一些城市成功試點的基礎上,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到1997年3月,全國已在大中城市建立法律援助中心47個,辦理援助案件近千件。

    新華社 20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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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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