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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清理自收自支的法律援助機構

    司法部部長張福森近日指出,法律援助機構要明確職能,工作人員要牢記自己是代表政府去關心和幫助社會困難群體,不能像律師事務所律師那樣對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對自收自支的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全面清理。

    張福森是在第二次全國法律援助工作會議上説這番話的。據介紹,為保障社會貧弱者能夠不受經濟困難所制約,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幫助權,司法部于一九九四年初提出探索建立和實施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迄今,全國已組建法律援助機構二千二百零七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已發展到七千多人,其中近一半人具有律師資格。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來,全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共解答法律諮詢約四百萬人次,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約五十萬件,受益人數達六十多萬人。

    法律援助與一般法律服務的最大區別,就在於法律援助是無償的。張福森強調,如果法律援助機構人員提供有償服務,就會使法律援助偏離方向。法律援助機構從事的是政府行為,履行政府的職責,這一性質決定了無論建成什麼樣的法律援助機構,都不能搞自收自支,尤其是不能通過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搞創收來維護機構正常運轉。

    張福森提出,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政府財政負擔,但同時也要調動社會力量,如社會捐贈、行業奉獻等。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把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機構要精幹,要以小政府、大服務為方向,重要的是組織發動社會力量主要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人員等來承擔法律援助工作。對工、青、婦、殘聯及法律院校等有條件為特定對象提供法律援助的社會團體,只要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受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不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就應該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壯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

    新華社 20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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