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軍隊黨組織和領導機關的作風建設,嚴肅黨紀軍紀,維護基層正常工作秩序,促進基層風氣建設,增強部隊的凝聚力、戰鬥力,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軍隊團以上單位的領導幹部及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領導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插手干預”,是指領導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之便,直接或者間接指使、授意下級在處理基層敏感事務中,違反政策規定,為其親友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基層敏感事務”,是指為基層官兵所關注、與基層建設和官兵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工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幹部職務任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任命和等級晉陞、調動、獎懲、送學、交流、轉業、復員;
(二)義務兵選取士官、士官等級晉陞,士兵學習技術、入學、入黨、調動、獎懲、退役;
(三)徵接新兵;
(四)其他直接涉及基層官兵切身利益的工作事項。
第五條 領導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幹部職務任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任命和等級晉陞、調動、獎懲、送學、交流、轉業、復員中,違反政策規定的;
(二)將不符合條件的士兵吸收入黨、選取為士官及晉陞士官等級、安排學習技術、送入軍校學習的;
(三)非因工作需要將基層人員調離參戰、執行特殊任務或者駐艱苦邊遠地區部隊,或者在其他非正常調動中發生問題的;
(四)影響基層單位對違紀違法問題公正處理的;
(五)將不合格人員徵入部隊的;
(六)收受請託人錢物的;
(七)對托請人或者托請單位所辦請托事項不滿意而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應當給予處分的。
第六條 領導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為親友或者他人所謀取的不正當利益,經查實後,由有關單位或者部門予以取消。
第七條 在處理基層敏感事務中,被請托辦理有關事項的基層單位、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向請託人説明有關政策規定,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請托事項,應當予以抵制。對不加抵制、違反政策規定辦理請托事項的主要責任人員,應當視情節輕重,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機關工作人員插手干預基層敏感事務的處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總政治部、軍委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新聞社 200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