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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頒布實施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日前發出通知,決定頒布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今後,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置。

    《暫行辦法》是根據《國防法》、《兵役法》、《現役軍官法》等法律法規和江澤民同志關於儘早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制度的重要指示制定的。《暫行辦法》共11章70條,對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政治地位、轉業安置計劃、安置地點、工作分配與就業、待遇、培訓、社會保障、家屬安置、經費保障、管理與監督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辦法》規定,師職和軍齡不滿20年的營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繼續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團職和軍齡滿20年的營職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自主擇業的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暫行辦法》規定,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職務。擔任師、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和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安排要與當地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退役金標準,按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對功臣模範、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和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增發一定比例的退役金。另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其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政機關相應職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被黨政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不再發給退役金,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

    《暫行辦法》在強調軍隊轉業幹部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政策基本不變的同時,適當放寬了到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條件,允許到其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所在地安置。其中,配偶已隨軍並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或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或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或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功臣模範、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以及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在安置地點上給予照顧。

    《暫行辦法》規定,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週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其住房補貼、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政機關與其軍隊職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暫行辦法》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和管理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要求安置地政府採取提供政策諮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和向用人單位推薦介紹、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他們的就業創造條件。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凡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安置地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管理。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要從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加強領導和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切實把《暫行辦法》貫徹落實好。各有關部門要精心組織,密切配合,無論對計劃分配還是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都要妥善安置。廣大轉業幹部要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服從大局,支援改革,體諒國家和地方的困難,自覺聽從組織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崗位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新華社 200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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