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總部聯合頒布《軍隊營區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根據國家《消防法》有關規定,于日前聯合頒布《軍隊營區消防管理暫行規定》在全軍和武警部隊施行。

    這是我軍第一部消防工作管理法規。軍隊系統易燃易爆危險品較多,隨著建設的發展,營區用電用氣設施大量增加,消防工作事關官兵生命和軍隊財産安全,責任重大,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專門法規。《暫行規定》的出臺,把軍隊消防工作納入了法制化和規範化管理軌道。

    《暫行規定》共8章42條,對軍隊營區消防的職責分工、消防設施器材、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火災統計、獎勵與處分等方面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

    《暫行規定》明確:各級後勤(聯勤)機關是本級營區消防管理的主管業務部門。各級領導對營區消防安全負有重要責任,營區使用管理單位領導對營區消防安全負全責。軍隊單位和人員都有維護營區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營區滅火工作的義務。

    《暫行規定》中明確的消防安全重點是:軍事指揮機關,通信、機要機關;後方基地倉庫、輸油壓力泵站、軍事科研試驗基地(院、所);有文物建築或者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武器裝備集中停放的單位。

    新華社 20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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