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政組織部就《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釋疑

    經總政治部批准,《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11月9日頒發全軍和武警部隊施行。總政組織部領導近日就頒發《規定》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據了解,剛剛頒發施行的《規定》,是在對1980年12月29日下發的《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修改的基礎上形成的。請介紹一下這次修改《暫行規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是什麼?

    答:這次修改《暫行規定》,堅持以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和江主席關於軍隊建設的一系列重要論述為指導,以新修訂的《婚姻法》為依據,著眼新的形勢,立足部隊實際,堅持與軍隊的條令條例保持一致,把適應社會發展同維護部隊的安全穩定,維護軍人和軍人家庭的合法權益統一起來,本著便於操作適用的原則,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問:據了解,《規定》對軍人未婚同居、婚外性行為做了禁止性的規定,為什麼?

    答:大家知道,《婚姻法》對這方面沒有做出規定,相關的法律只涉及了其中的部分情況。我軍是執行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人未婚同居和婚外性行為不僅不符合軍人的道德規範,而且給部隊的婚姻管理帶來隱患,影響了部隊的純潔穩定。因此,在這方面,軍隊應有更嚴格、更明確的要求。這次修改《暫行規定》徵求意見時,部隊普遍建議增加相關的禁止性規定。為此,《規定》第1條明確規定:軍人應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係。

    問:《婚姻法》鼓勵晚婚晚育,請問,《規定》對軍人的晚婚年齡有什麼規定?

    答:原《暫行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沒有明確規定,部隊反映實際工作中不好把握。這次修改《暫行規定》時,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軍人的晚婚年齡規定為“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增強了可操作性。

    問:《規定》對軍人配偶條件作了哪些新規定?

    答:根據形勢的發展和軍隊建設的需要,《規定》刪除了原《暫行規定》中 “反革命”、“壞分子”、“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等一些與時代不相適應的提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比以前的提法更為科學合理。

    考慮到現在社會人員流動性大,就業方式多樣,軍人與社會接觸少等實際情況,這次修改《暫行規定》時,重申了戀愛報告和政治審查制度,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更有利於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問:關於軍人的涉外婚姻問題,原《暫行規定》規定:“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現在香港、澳門已回歸祖國,對這一條是否作了修改?

    答:這次修改《暫行規定》時,考慮到香港、澳門已回歸祖國,對《暫行規定》有關涉外婚姻的條款作了修改,保留了禁止軍人與外國人結婚的禁止性規定,對與有中國國籍但在國外或境外從事或參與企圖分裂祖國、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作了禁止性規定。這主要是從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安全利益考慮的。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修訂後,我軍的兵員結構有了很大的變化,士官比例增大,士官的婚戀問題比較突出,《規定》對士官的婚戀問題有什麼規定?

    答:士官的婚戀問題,是《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修訂後出現的新情況。今年 1月,四總部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第32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考慮到《士官管理規定》頒發執行不久,為保持軍隊規章的一致性和穩定性,修改時我們原文采用了這條規定。

    問:隨著軍隊教育事業的發展,許多院校反映,原《暫行規定》有關“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的規定與形勢發展不太適應,這次修改《暫行規定》時,對軍校學員的婚姻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軍隊院校學員的實際情況,這次修改《暫行規定》時,我們對軍隊院校學員結婚問題採取區別對待的辦法。對義務兵和地方應屆高中畢業生學員(即生長干部學員),禁止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對幹部本科學員、研究生學員和年齡較大的士官學員,我們採納了院校的意見,學習期間准許其申請結婚。

    問:《規定》對軍人申請結婚、離婚的程式和審批機關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這次修改,保留了原《暫行規定》中有關軍人申請結婚、離婚的一些程式性規定,增加了對申請結婚、離婚歸檔材料的要求,統一製作了《結婚函調報告表》、《申請結婚報告表》等。對不同職級的現職幹部和離退休幹部申請結婚、離婚,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機關,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職能。

    問:據了解,《規定》增加了部隊有關職能機關在部隊婚姻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請問在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這是根據多數單位建議新增加的內容,明確規定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責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對軍人申請結婚、離婚有審查、調解和出具證明等權利和義務。對違反《規定》的軍人有批評教育、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權利。明確了部隊法律服務部門,在維護軍人和軍人家庭合法權益、處理婚姻糾紛等方面的職責。這與總部對部隊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是一致的。

    《解放軍報》 2001年12月06日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頒發
4月28日起施行新婚姻法
修改婚姻法焦點問題詮釋——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等答記者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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