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為民營經濟發展鋪平道路

    作為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室主任,朱少平對法律法規之於經濟生活的影響及其演進過程有比他人更為透徹的了解。從對今後民營經濟發展法律環境的表述中不難看出朱少平對未來民營經濟發展的樂觀態度。

    記者:江澤民在中共十六大報告中有關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論述,是否意味著民營經濟正在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您認為今後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環境將會有怎樣的新變化?

    朱少平:對民營經濟的重視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要透徹地理解十六大對民營經濟的重視就需要從民營經濟出現、發展的歷史沿革來看待這個過程。應該講,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以來國家對於民營經濟的認識也是經歷了一個由模糊到逐步清晰的過程。以往由於認識上的偏差,所以對民營經濟有一種自然形成的認識偏差。但隨著社會發展,這種認識偏差被逐步被排除:1985年前後制定了個體工商戶條例,1988年制定了私營企業條例。

    這些法規條例的出現都是在計劃經濟不斷調整中認識到民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後産生的必然結果。

    到了1993年,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而在1993年底通過了公司法,公司法按照新的劃分標準來調整企業之間的關係。所謂新的標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主體的形式,一個人投資還是兩個以上人投資?這就區分了獨資和合夥企業。二是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責任的承擔形式。可以説,從那個時候起,立法機關就把保護私人財産放在了一個重要地位,從法律上對私營經濟和其他經濟組織不加區分的、一併放在一起。而此後的1997年2月通過合夥企業法、1998年通過了個人獨資企業法。

    客觀地講,在當時的這些法律也有一些不週全的地方,比如在合夥企業法中關於國有資産參與合夥後承擔責任的問題等,在具體操作上有一些政策障礙。可以這樣講,由於當時的民營經濟的出現算是一種新生事物,所以在立法的過程中很少考慮到這部分,當時的企業基本都是是從所有制和行業來劃分的,甚至也有以地域來劃分的。

    記者:對民營經濟的表述從“必要補充”到“重要組成部分”,這種轉變是否也是一種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朱少平:我經常説的一個觀點就是,如果只是把民營經濟當作補充部分的話就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其畸形發展。舉個例子,就像是修河堤,沙石材料需要什麼補充什麼,需要方的要方的,需要圓的要圓的。如果民營經濟是補充部分,那就是説需要你的時候你再來,不需要的時候就擱置在一旁。這樣的政策取嚮導致的直接結果就是民營經濟發展的畸形狀態和鑽空子狀態。這不利於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1997年,十五大正式把民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平等地看待各種所有制經濟成分。還像我剛才舉的修河堤的例子:你能當磚頭我私營經濟也能當,你當大石頭我也當,都是社會主義建設的組成部分,這就對個體私營經濟予以了重新認識和肯定。

    記者:是不是從那時起,國家立法機關也開始考慮不光從黨的文件中肯定民營經濟,而且還應該從法律層面來徹底解決這一困惑?

    朱少平:是的,1997年到2002年這段時間,國家也在考慮對私營經濟及其權益的保護問題進行立法。然而怎麼立?如何立?這都需要認真考慮。因為這一時期從民事方面來講,該立法的都已經有了。而像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這些法律都從投資者怎麼投資,以及投資形成的財産怎麼保護、企業正常經營當中怎麼排除干擾等方面對這些行為進行了規範。因此,從理論上講,這些方面需要規範的空間已經很小。

    記者:可是在保護私人財産方面,一直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援。人們期待物權法的出現,它的制定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熱點話題,根據您的了解,目前這方面的進展情況如何?

    朱少平:在實行市場經濟後,對各種財産即各種“物”是怎麼來的,所有權是從哪來的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有一個法律依據。不管私有財産是通過什麼方式得來的,它都需要通過法律對它的合法渠道進行確認。而這在過去是不可想像的,因為過去個人只能有生活資料,沒有生産資料。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後,私營經濟也可以擁有生産資料,需要對各種財産的來龍去脈進行一個法律上的認定。

    應該説是在通過合同法以後,全國人大就開始著手集中精力來研究物權法了,因為經過十幾年立法工作,其他民事方面的法律已制定基本完備,我們完全有條件在總結過去各種民事方面法律的同時中把物權制度也放進去,因此開始研究起草民法典,它包括與公民日常工作生活有關的各種內容。其中重要的一塊就是物權。

    記者:我國以往在企業方面立法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單純以所有制為標準,但是,按照經濟原理和國際慣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企業立法著重要解決的是經營責任問題和債權債務問題,這些問題以所有制為依據來立法是解決不了的。

    朱少平:當然,在立法過程也難免會有不同的意見,從有關機構拿出的草案來看,還有想把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分開的傾向,出現不同意見是很正常的。正常的立法程式要經過“三審”,我想如果大家意見能夠統一,立法的過程也就相應會快一點。

    可以肯定的是,國家正在大力推進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由於有關於物權的內容,所以可以想見,如果這一塊內容能夠推出,就會很大程度上促進對個體私營財産的保護:物權怎麼發生、變化、消滅等等,都會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我們説要對私人財産依法進行保護,但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怎麼保護?而民法典則會對此進行詳細的表述。

    記者:近期在民法草案之中有關保護私人財産的新條款是否是十六大以後與民營經濟相關的新一輪修法工作開始的標誌?換言之,人們期待甚久的從憲法層面提高私有産權的法律地位是否已經是近在眼前的事情了?

    朱少平:關於修憲的話題人們已經提過很多次,不過,修改憲法是一件非常嚴肅和複雜的事情。有人認為,在憲法中關於對公有財産和私有財産保護的表述上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需要作出進一步的修改。此外,我個人認為,過去因為私人只有生活資料,所以這樣的表述有其歷史背景,有一定的合理性。不過今後隨著個體私營經濟地位的變化———都是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組成部分了,我想今後肯定要改,但具體怎麼改還有待進一步統一認識。

    記者:目前的立法工作每年都在進步,而且進步步伐很大,但是從目前來看,執法工作與立法工作未能同步,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今後這方面的工作中還有多大發展空間?

    朱少平:對這個問題,我向來是這樣認為的,任何法律都是執行的,但執行的效果和程度是不同的,實施多少會有不同。這裡面有人們的認識以及觀念的問題,另外,執行程度不同而給人的感覺也不一樣。比如合同法以前履約率只有40%,而現在能達到80%。所以總體來説各項法律的執行效果是在逐步趨好的。 (張立棟)

    中華工商時報 20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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