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電信“自然壟斷”神話  
汪新波

    從全球電信業發展的歷史看,1984年美國司法部分拆AT&T至今,不過20年的時間。而在此之前,電信業壟斷已有百年曆史,電信部門一向被視為公共事業,具有自然壟斷的性質。值得追問的是,為什麼百年壟斷的公共事業部門會解體,什麼導致了電信業從自然壟斷走向自由競爭。反思這一問題不僅可以更好理解電信業的性質,而且對電力、鐵路、航空、燃氣、自來水等具有網路效應的産業具有借鑒意義。

    電信競爭是基於網路的,電信自然壟斷的神話就與電信網路的“全程全網的技術經濟特徵有關。網路經濟被認為具有正反饋的效果,又被稱為網路效應,即連接到一個網路的價值取決於已經連接到網路的其他人的數量,大網路的效率明顯高於小網路。更精確地説,網路産生的通訊規模或效率與網路的接點數目的平方成正比,E=N(N-1)=N2-N(E代表網路價值,N代表網路中的用戶數量)。正反饋的放大效應導致的邏輯結果是“勝者通吃,這就是電信業被視為自然壟斷的經濟技術基礎。

    貝爾電話公司自1877年成立以來,依靠在電話領域核心技術的系列專利,迅速建立了包括長途和市話在內的全國性網路,以至於後來專利到期後地方性的小型電話公司在網路方面根本無法與AT&T的網路的優勢相比。後來在金融巨頭JP摩根的幫助下,通過系列收購,至20世紀20年代,AT&T擁有的電話總量已經超過了70%,自然壟斷的格局基本形成。為了保護自己的壟斷地位,AT&T進一步尋求政府管制的支援,30年代的大蕭條導致了人們對自由市場競爭失去信心,羅斯福政府選擇了政府干預,導致了1934年以管制為目標的《通信法》的産生和管制機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的誕生。自然壟斷進一步形成了法定壟斷,美國電信業進入管制時代。

    然而,政府失靈比市場失靈的後果更嚴重。壟斷管制的邏輯是政府定價,在企業的成本基礎上,加上一個法定的固定利潤率。難題在於,壟斷企業沒有競爭壓力,沒有技術創新和降低成本的動力,基於成本的定價使得企業的成本完全由消費者承擔,消費者買單,企業實報實銷。在資訊不對稱條件下,監管者缺乏競爭企業的成本的橫向比較,所以根本搞不懂合理的成本為何物。實際上,壟斷企業有虛報成本增加開支的動力,以減少消費者剩餘的代價獲得自身福利的最大化。同時,監管者只是公眾利益的委託代理人,自身的合法性依賴於監管對象,容易淪為監管俘虜,與壟斷企業的利益形成休戚與共的連帶關係。在消費者忍受居高不下的壟斷價格的同時,得到的服務品質也沒有保障,美國個別州出現了全網癱瘓的惡性事件。所以,從電信業走上壟斷管制之日起,消費者的抱怨就沒有停止過,要求打破壟斷的呼聲是電信壟斷解體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沒有技術創新的話,電信的競爭很難成為現實。AT&T雖然壟斷了固定電話業務,但電信在廣義上是資訊通過網路在空間中的傳輸,資訊種類包括語音、圖像和文字等,而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有線電視、電腦網際網路都是傳輸信號的網路。固定電話網只是實現網路傳輸的技術手段之一,AT&T在歷史上壟斷了固定電話網,但無法壟斷所有實現網路的技術手段,這些網路雖然是異質的,隨著資訊通訊技術(ICT)的發展,數字化技術融合了物理網之間的差異,網路之間的替代競爭關係越來越強。

    二戰之後,廣播通訊網開始形成,但電視節目的傳輸與話音傳輸之間替代性不強,最終FCC將廣播電視和電話分業管理,兩網之間相安無事。但60年代以來,微波通訊技術成熟,M CI首先利用這項技術進入長途電信的競爭,1978年,最高法院不僅同意M CI進入長途電信,而且要求AT&T提供互聯服務。事實上,在AT&T分拆之前已經出現了長途市場的競爭,原因就在於技術創新提供了新的網路建設的可能性。80年代以來,行動通訊技術和網際網路技術飛速發展,蜂窩電話和電腦的網路為其他競爭者進入電信市場提供了條件。網際網路的發展建立在IP技術的基礎上,數字化帶來了電話、電視和電腦三網合一的技術前景。網路之間彼此之間的界限被打破,經過改造之後可以進入彼此的領域。

    另外,隨著互聯互通技術的發展以及法律對互聯義務規則的強化,網路效應不再是大網路的專利,就像網際網路一樣,分散建造但彼此連通的小網路可以分享網路的規模經濟和正反饋效應,同質的網路也開始競爭。所以,除了放開市場準入,扶持新的電信運營商,美國等一些國家大膽對原有的壟斷運營商分拆,形成勢力相對均衡的壟斷競爭的市場格局。

    在數字化浪潮的衝擊下,管制要麼束縛新的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要麼使得傳統電信無法適應數字化新技術浪潮,要麼把管制擴大到新經濟中,要麼放鬆傳統電信,使之躍入面向寬頻的新的競爭浪潮。起初,管制機構選擇基本服務(語音業務)作為管制對象,而放開增值業務,網際網路不受管制,後來乾脆徹底放開傳統電信的管制。1996年,克林頓簽署了《電信法》,放開了所有電信領域的競爭,市話、長話、移動、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全部領域實行自由競爭,市場分割的限制被打破,徹底否定了電信的自然壟斷性質。

    電信壟斷始於對電話的系列專利的智慧財産權,但在新的知識經濟的競爭中,新的智慧財産權造就出網際網路等新的産業,對舊的網路形成了替代和競爭。除非一個企業可以壟斷所有的創新,建設所有的網路,否則,它就不得不面對競爭和挑戰。壟斷所有的知識是不可能的,網的壟斷是暫時的,網與網之間的競爭才是永恒的。這才是電信壟斷瓦解的真正原因。

    (作者為天則經濟研究所特約研究員)

    《中華工商時報》 20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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