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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自家事工商管不著
興隆工商查處電信壟斷遭遇尷尬

      隨著國家工商總局“四月反壟斷風暴”的發起,近期不斷從新聞媒體上獲悉京滬閩滇等地工商部門紛紛高舉反壟斷利劍,全面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反壟斷專項整治活動,且其中都把社會反映比較突出的電信行業列為重點整治對象。殊不知,2000年9月25日由國務院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已將電信企業的壟斷行為統統劃歸電信主管部門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無權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進行查處。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工商局今年在查處電信壟斷行為時就遭遇了這種尷尬。

      今年3月,興隆縣工商局先後接到本縣南天門鄉、三道河鄉、蘭旗營鄉、半壁山鎮共47位電話用戶對縣電信部門強制用戶購買和接受其提供的相關商品和服務的行為的舉報。經承德市工商局委託,興隆縣工商局對此案進行了調查取證。經過辦案人員近一個月的深入調查查明,興隆縣電信局下設的代表其開展業務的4個營業部,自2000年初起為用戶安裝電話時實施了以下行為:一是強制用戶購買由電信營業部提供的電話機、電話入戶線;二是強制用戶接受“來電顯示”服務;三是強行銷售“中國電信300電話卡”,並濫收費用。大量證據證明,興隆縣電信局強制用戶購買和接受其提供的相關商品和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確實存在。利益受到損害的廣大用戶急切盼望工商部門為他們主持公道,工商部門在取得了大量證據之後也決心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電信局進行嚴肅查處。但查閱2000年9月25日公佈施行的《電信條例》才知道,自《電信條例》公佈施行的那天起,電信行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就已經“自己的問題自己解決”了,工商部門已無權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查處了。無奈,工商部門不得不中止了這次執法行動。

      《電信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全國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在國務院資訊産業部門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信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這就是説,按《電信條例》規定,電信行業所有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都由電信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因為《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已經涵蓋了電信行業所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又恰恰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這就意味著,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的《電信條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無權對電信行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了。今後廣大消費者再遭遇電信行業壟斷行為的侵害時,就只能寄希望於電信主管部門出來“主持公道”了。

      在反壟斷呼聲一浪高過一浪的今天,居然出現了這種肢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象,這是嚴重違背民心民意的。有關人士認為,在我國《反壟斷法》尚未出臺前,應儘快恢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電信壟斷行為實施監管的權力,要想恢復這一權力目前有兩種辦法:一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把第二款中的“行政法規”四字去掉,即把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二是由國務院修改《電信條例》,在《電信條例》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五條中加上“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的內容。倘不如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面對電信行業的壟斷行為,就只能拔劍四顧心茫然了。

      編後語:本刊將就上述事件作一期話題進行討論、剖析,歡迎廣大讀者踴躍參與。

    

     法制日報 20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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