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監會三定方案本月末亮相 內設7個部門11個職能

    電監會將有11個職能,內設7個部門,人員200左右

    1月14日,中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一位權威人士在京透露,國務院正在研究電監會的三定方案,這個方案會在本月末出臺。

    電監會的三定方案是指電監會的職能設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的方案。對於電監會什麼時候掛牌的問題,電監會這位人士説,電監會其實不存在什麼掛牌的問題,只要三定方案一齣臺,電監會就可以正式運作了。電監會何時掛牌都是媒體在炒作。

    選擇過渡方案

    對於電監會的三定方案曾經有三個方案,一是理想方案(大監管方案);二是小監管方案;三是過渡方案。即將出臺的電監會三定方案選擇了第三方案,即過渡方案。

    實施過渡方案要求電監會的主要職責集中在電力市場的培育和對電力市場的監管上,同時參與電力規劃、投資、電價的決策及方案的制定並監督實施,關注新能源、節能、和環保方面的工作。

    實施過渡方案,電監會的規模可初步確定為200人左右(不包括派駐單位的人員編制)。

    電監會這位人士介紹,實施過渡方案需要劃轉的職能有國家經貿委的電力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國家計委的價格監督檢查職能、財政部的電力企業財務監督檢查職能、以及原國家電力公司的投資初審和價格調整建議職能。

    職能設置

    即將出臺的電監會三定方案下的電監會職能有11個,這11個職能包括,一是歸口管理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二是制定電力監管規章、規範和電力市場運作規則,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立法或修改建議;三是參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研究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區域電力市場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置方案;四是監管電力市場運作,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五是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六是監管電力安全、技術、定額和品質標準;七是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管市場準入和退出,監管環保政策執行;八是提出調整各類電價的建議,監督檢查各類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九是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十是負責監督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負責電力市場統計和資訊發佈;十一是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電監會這位人士説,這11個職能基本上是中國電監會未來5年內的職能。

    內設機構

    過渡方案要求,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電監會初步設立七個內設部門,包括四個一線監管部門,三個綜合部門。

    七個內設機構包括辦公廳(國際合作)、政策法規部(電力體制改革辦公室)、市場監管部、輸電監管部、供電監管部、電價與財務部(市場稽查部)、人事培訓部。

    除了上述七個內設機構外,還可以考慮在電監會內部設立1至2個專家委員會,作為議事機構,對電力監管的聽證、規則制定、爭議裁決等提供決策、諮詢意見。

    監管模式

    電監會的這位人士説,考慮到電力體制改革需要在國家層面上解決資源優化配置和破除省間壁壘的問題,而這項任務將主要通過發電市場和高電壓等級的輸電網路實現。因此,在這個環節上必須實行國家集中監管,以保證市場準入、公平交易和資源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低壓配電和電力銷售環節面對的是當地的千家萬戶,業務量巨大,問題和矛盾繁雜,在國家層面上進行監管既無必要,也不可行。

    因此,在這個環節上,將電力監管的任務交給省級政府是合理的,也有利於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但同時必須堅持地方服從中央,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低壓電力市場開放必須服從高壓資源配置的原則。這位人士認為,監管機構的設置應與電力市場的特性相匹配,宜於採取集中和分級監管相結合的模式,設立中央政府集中統一與地方政府分級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

    在該模式下,國家級監管機構主要職責是:擬定全國統一的監管原則和監管規則,制定全國統一的電力監管規章制度,對全國電力監管工作進行規劃、部署和督導,制定電力許可證範本和管理辦法,監管跨省、跨大區發電市場和電力批發交易,管制跨省、跨大區輸電業務,協調處理跨省、跨大區事項。

    大區分支或派出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監管機構的授權,管制大區內跨省輸電業務,協調處理大區內跨省事項。

    省級監管機構主要職責是,監管省內電力交易,管制省內配電業務和供電業務,協調處理省內跨市縣事項。省級監管機構可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決定是否下設市縣監管機構。(李衛玲)

    《國際金融報》 20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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