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新增六種人  

     7月3日上午,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隨著7月1日關於《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意見》補充規定的正式實施,北京市將增加6種保障對象,他們是:一些領取了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的人員;勞服聯社等小集體企業的困難職工;部分農轉居人員;一些企業內退、協保、職介存檔人員;部分重殘人和其他無固定收入,符合條件的人員。這些人員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規定的程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合格,可以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生活補貼。

    據了解,北京市低保工作在基本上做到應保盡保的同時,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較突出的一是由於現行政策沒有涉及,或相關保障政策銜接不夠,一些困難群眾不能納入保障範圍。比如根據現行政策在職人員申請低保時,應當先計算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再核定其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而部分困難企業特別是一些小集體企業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最低工資,影響到一些群眾享受低保待遇。再如,改革中出現的企業內退人員、協保人員、職介存檔人員能否納入低保範圍,過去的政策沒有涉及。二是對職工和群眾一次性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房屋拆遷補償款如何計入收入,沒有統一的政策依據。三是如何把低保與鼓勵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如何倡導職工通過參加社會保險解決生活保障問題有待研究。四是基層工作機構、編制、人員等與承擔的任務不適應,制約著低保工作的發展。為此,新出臺的《補充規定》對現行政策實現六大突破:一是明確了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職工和群眾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拆遷款後,通過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低保。二是將住房保障與生活保障區別對待,拆遷補償款限定於解決住房問題,不視同為家庭收入,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低保。三是取消了“虛擬收入”。凡在就業年齡段、有勞動能力人員,一律按實際計算收入,符合低保條件的一律納入低保範圍。四是消除了政策盲區。對以前政策未涉及到的勞服(聯社)等小集體企業職工,通過納入低保、發放生活補貼保障基本生活;將持有小城鎮戶口人員納入城市低保範圍。五是年滿16周歲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殘人員,符合低保條件的,全額享受低保待遇;有一定收入但低於最低工資的,參照低保標準發放生活補助。六是制定了鼓勵就業、倡導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措施。此外,《補充規定》在加強低保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完善機構和隊伍建設方面也有一些新的舉措。使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大的同時,保障水準得到很大的提高。(周家望)

    北京晚報 200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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