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必須聽取農民意見

    中國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通知,就徵地補償安置、佔補平衡、集約合理用地、提高用地審批品質效率等問題做出新的規定,進一步規範用地審查報批制度。

    通知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擬定徵用土地方案,應直接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和農民的意見,並將意見據實匯總,附注在徵用土地方案中,依法報批的徵地方案同時還必須附市、縣人民政府關於補償費用標準合法性、安置途徑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生産、生活保障措施的説明材料。

    通知對補充耕地方案作了一些細節規定。確定由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的,要在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安排下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建設單位沒有條件自行補充耕地的,應根據當地標準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

    通知制定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促進集約合理用地方面應採取的措施。要求在審查申報的建設用地時要注意按指標核實用地面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工程設計範圍內的綠化用地,要隨同工程用地一併依法報批。

    通知規定,報批的建設用地項目中,凡發現徵地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資金、地塊沒有落實的,不予上報,按規定將建設用地請示件退回報文的人民政府。

    通知再次重申並強調了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用地預審的必要性,以及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的意義。通知還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依法批准的建設用地跟蹤檢查制度。國土資源部將對國務院批准的建設用地和備案的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用地進行實地抽查,抽查結果予以通報。

    中新社 2002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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