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六類用地可申請規劃調整  

    建設項目不符合規劃的現象時有發生,由此帶來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或修改問題。為加強規劃的嚴肅性,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近日就申請規劃調整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有六類用地可申請規劃調整。為保護耕地,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省國土資源廳規定規劃調整必須符合以下原則:一是規劃調整後耕地保有量任務不減少;二是規劃調整後基本農田保護區任務不減少。

    六類可申請規劃調整的項目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許可權內,根據省級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獨立於城鎮建設規模控制區外電站、垃圾填埋場、殯儀館等建設項目需獨立選址的,經論證通過的;

    ●城市(鎮)、村莊建設用地規劃控制區申報的分批次農地轉用,因特殊原因小部分(一般應小于20%)用地確需超出規劃範圍內的; 

    ●未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因城市功能定位轉變或其他特殊原因,在用地規模不變的情況下,需要對城市局部的土地利用分區規模作調整的; 

    ●列入省確定的中心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由於行政區劃調整,導致規劃實施和用地管理造成較大影響需要修改規劃的。

    南方日報 20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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