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及資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設規定》出臺(全文)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及資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設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領導幹部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及資金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防止土地開發整理工作中各種腐敗現象和不正之風的發生,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項目及資金管理,堅持以“項目管理”為龍頭,“資金管理”為核心,“制度建設”為保障的原則,按照“抓緊、抓細、抓實、抓好”的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落實責任,嚴格管理。

    第三條 項目管理堅持依法行政,按程式辦事。項目的申報和立項,要堅持逐級上報,省級排序,集體決定;項目申報單位提供的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可信。

    嚴禁項目申報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到主管部門拉關係、走門路、跑項目;嚴禁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切實杜絕不正之風。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建立窗口辦文制度,設專門窗口受理項目報件,項目實行一年一報和一年一定制度,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報送;建立項目審查人責任制度,項目審查經辦人員要恪守客觀、公正的原則,按規定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對審查結論負責;建立會審制度,項目的立項、項目計劃和資金預算,必須由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審核,報部主管領導同意或者報部專題會議確定。

    嚴禁項目審查經辦人員私自向申報單位通報審查情況、私自修改項目申報材料、對項目申報單位作任何違反規定的承諾。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項目,要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項目實施採取合同管理方式,規劃設計單位、工程建設單位的確定,必須面向社會公開招標,訂立合同;項目配套設備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用項目資金購置的配套設備必須按固定資産進行管理;建立項目公告制度,項目主管部門、承擔單位、項目建設任務、規模、投資、規劃設計、施工單位等要實行現場公示,項目驗收後要通過媒體予以公佈,增加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完善資金財務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金管理制度。項目資金必須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單獨核算。

    不準截留、挪用、坐支項目資金;不準設立小金庫,亂支濫發或者變相集體私分;不準在項目資金中報銷應屬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以土地開發整理的名義,興辦與土地開發整理有關的經營性經濟實體。已經開辦的經營性經濟實體,必須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脫鉤;沒有脫鉤的,不得參與項目工程建設。具有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能以任何名義參與項目的工程建設。

    第八條 嚴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項目管理部門幹部的配偶、子女個人經營的公司,承擔該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和管轄地區內項目的工程建設。

    與項目管理有關的部門、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不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收受服務對象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準佔用服務對象的車輛、通信工具和其他貴重物品;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宴請、出國(境)考察、國內旅遊;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準在規劃設計、工程建設合同單位任職、兼職、領取報酬。

    第九條 加強對項目實施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系統各級土地開發整理的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管理部門和承擔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項目實施情況、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坐支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一經發現,要採取果斷措施予以制止和糾正;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涉嫌經濟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國土資源系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對項目及資金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規定的行為,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直至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礦産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工作的廉政建設,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土資源部網站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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