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搶注還是你侵權?
——我國首例網路中文域名糾紛案一審見分曉
 

    近日,深圳市中項網衛星網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項網公司)訴美歐亞國際商務網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歐亞公司)剽竊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這是我國首例網路中文域名糾紛案。

    原告于1999年7月26日註冊了國際域名china-project.com,1999年8月2日註冊了中國域名project.com.cn,並於1999年9月23日申請註冊了“中項網”商標。1999年11月25日,原告正式開通“中國項目網”網站。2000年1月,原告又註冊了中文域名“中國項目網中國”(包括繁體字)、“中國項目網cn”(包括繁體字)、“中項網中國”(包括繁體字)、“中項網cn”(包括繁體字)。2000年1月30日,原告上述兩個中文域名被批准開通使用。2000年11月16日原告又註冊了“中國項目網公司”、“中國項目網網路”、“中項網公司”、“中項網網路”中文域名。

    2000年3月27日,被告模倣原告的國際域名註冊了相近似的國際域名sino-project.com,並冒用和套用原告的中文域名“中國項目網”為被告的網站中文名稱,開展與原告相同的業務,並在數家大網站上宣傳、介紹其“中國項目網”是中國“正宗”的,致使原告吸納股東和海外融資六十萬美元的操作被迫夭折,並因相關訴訟支付了十余萬元人民幣。

    為此,原告提出以下幾訴訟請求:1、被告停止剽竊原告商業創意,侵害原告商業標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被告以“中國項目網”、“中項網”和“項目網”中文域名的形式實施不正當競爭;停止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賠償原告的經營損失和相關訴訟支出共計500萬元人民幣;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被告辯稱:自1987年以來,被告一直從事中國項目業務,並擁有合法的中、英文域名和商標權。1999年8月先後與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計算中心、中國建築業協會、北京市貿易促進委員會資訊部合作開發建立了中國項目網站。2000年4月1日、5月1日,被告獨創了國際域名“sinoprojects.com、sinoprojects.net”及“sino-project.com”,2000年11月7-10日,美歐亞公司分別註冊了“中國項目網.公司”、“中國項目網.com”、“中國項目網.net”、“中項網.com”、“中項網.net”域名。並在2000年7月14日申請了“中項網sinoprojects.com及圖形”商標註冊。2000年9月1日,又在北京市工商局申請註冊“中國項目網”、“中項網”、“項目網”的網站名稱。美歐亞公司使用“中國項目網”、“中項網”中文域名完全合法。原告的指控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雙方所述事實均無誤。

    法院認為:“創意”是一種思維,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具體的行為或有形物,因此“創意”本身不屬法律調整的範疇。但當“創意”附載在具體的有形物上並産生了商業價值,而法律又賦予相應權利時,這種體現了“創意”的智力勞動成果就成為了智慧財産權法律保護的對象。“中項網”作為原告的企業字號,同時也是原告的註冊商標,依法應受到保護。“中國項目網”和“中項網”作為原告在先註冊的中文域名,原告對其亦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權益,這種權益也是不容侵害的。被告註冊的 “中國項目網.com”、“中國項目網.net”、“中項網.com”、“中項網.net”中文域名中,具有區別性的核心部分(二級域名)的文字與原告的企業字號、註冊商標以及原告先於被告註冊的“中國項目網中國(公司、網路)”、“中項網中國(公司、網路)”等中文域名中具有區別性的文字(二級域名)相同,被告上述域名的註冊和商業性使用,尤其是在其已經開通的網站主頁上明顯標注有“中國項目網”等字樣,及將上述域名作為網站名稱使用,極易使公眾對網際網路上不同區域、多個級別上出現相同的“中項網”、“中國項目網”名稱的域名持有人及網站所有人産生誤認,造成混淆,從而使原告享有的在先民事權利及相應的經濟利益受到侵害。 被告在將 “中項網”、“中國項目網”註冊為域名並進行使用之前,並未對 “中項網”、“中國項目網”享有任何在先的民事權益,因原告已經在中國網際網路註冊了帶有“中國項目網”、“中項網”字樣的中文域名,被告有意規避原告在先註冊的事實,轉而註冊了以“.com”、“.net”為尾碼的中文域名,因此,被告註冊、使用以“中項網”、“中國項目網”字樣為核心的中文域名,並將該域名作為其網站名稱予以使用的行為具有一定的主觀故意。訴訟中,被告以其一直從事中國項目方面的實際業務,通過網際網路技術開展中國項目網上業務係其獨自創意,其使用“中項網”、“中國項目網”註冊域名並作為網站名稱具有合理依據為由進行抗辯,但在案件審理中,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能證明其先於原告將“中項網”、“中國項目網”作為商業標誌加以使用或享有在先權利的證據。由於存在原告享有在先權益且使用在先的事實,所以被告關於其具有合理依據使用“中項網”、“中國項目網”註冊域名並作為網站名稱的主張,缺乏説服力,法院不予支援。被告的行為有悖公平競爭之商業行為規範,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原告對“項目網”未予註冊中文域名,也未對該名稱享有其他在先的民事權益,故其認為被告註冊“項目網”中文域名及使用該名稱也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該名稱作為域名和網站名稱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鋻於原告所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三十日內登出其註冊的“中國項目網.com”、“中國項目網.net"、“中項網.com”、“中項網.net"中文域名;立即停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中國項目網”和“中項網”的名稱;賠償原告人民幣一萬元。

    

    《檢察日報》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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