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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與商標

魯春雅

    域名是國際網際網路中一種用於替代IP地址,使人們便於記憶的識別符,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隨著新的網路互聯協議的採用而出現的。商標是由文字、圖形等組成的結合體。域名與商標從外在表觀看,毫無相同之處。人們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區分的是商標而非域名。然而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悄然興起,上網成了企業進行貿易和宣傳的工具,也是人們新的消費方式。域名是上網的前提,對商家而言,將商標直接註冊為域名既可以將商標的知名度這一無形資産移植到域名上,又可以藉域名達到在網上擴大對商標、商品宣傳的目的,使二者互相促進。所以眾商家紛紛將自己的商標名註冊為域名,但在將商標註冊為域名時,卻産生了很多問題,以致引起訴訟,如,前不久剛剛在上海審結的舒膚佳、杜邦等域名搶注案。這些衝突就是由域名與商標的相關性和不同性導致的。

    域名與商標有相似處

    域名與商標是有相似處的。如果我們想登錄可口可樂的網站而又不知道其域名的話,我們會很自然地將其域名與商標聯想到一起,而鍵入“cocacola.com”進行嘗試。這説明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繫或稱相似之處,域名和商標主要有4點相似。

    首先,域名和商標都具有識別功能。二者都能給人以強烈的視覺衝擊力。二者産生的初衷都源於識別的需要,因此都要具備一定的顯著性。不同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性能並不相同,不同類型的網站能滿足不同的需求,我們之所以能準確快捷地選擇適當的商品或服務等等,就是因為它們給我們的印像是不同的,而商標和域名則是體現這種印象的載體。因此商家想方設法設計新穎、獨特的商標刺激消費者的感官,強化這種印象,這一點上,域名的顯著性雖不及商標,但也足以使不同的域名間相互區分開來。從一定程度上講域名和商標已成為某個企業的代名詞,這種消費者心目中的等同傾向,使標識作用更愈強烈。

    其次,二者都與一定的商譽相聯繫,能體現商業利益。商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産,是社會對於商品、服務、企業的一種評價,由於商標和域名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商品、服務或企業,因此商標和域名也就成為商譽的載體,代表了企業的形象。例如目前“長虹電子”這一商標的估價為近18億元人民幣,而由於微軟目前官司纏身,其在納斯達克的市值已由峰期的第一跌為第四。對企業的褒貶最直接的落腳點便是域名或商標,它們的興衰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會對該企業的評價。

    另外,域名和商標都有宣傳功能。商標和域名都具有顯著性,是企業的形象代表,更是企業信用、産品品質、售後服務等無聲的代言人。比如馳名商標往往代表信譽優良,經濟效益良好的知名企業,而像“www.263.net”,“www.sina.com”(新浪網)等域名更是已經深入人心。由於商標和域名濃縮了企業在産品和服務方面的優勢和精華,企業也往往投入大量資金力圖使該商標或域名廣為人知。

    最後二者都有排它性。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不能使用相同的商標,而同一域名也只能由一個在先註冊者享有,這就排斥了商標權人或域名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人獲得該商標或域名的可能性。一般説來,域名的排他性還要強于商標。域名一經合法註冊,便在全球範圍內獲得保護、具有唯一性和絕對排他性。而馳名商標的排他性要強于普通商標,禁止權範圍要遠遠大於普通商標。

    域名與商標的區別

    域名雖與商標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它們的不同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域名在世界範圍內一經註冊即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得再註冊與之相同的域名,而且由於對域名的保護與認可是全球公認的,即都必須遵守源自美國的域名命名的規則體系,它無須象商標那樣在不同國家分別進行註冊,不同行業,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只能有一家獲得以該商標註冊的域名,也就是説域名註冊後,其禁止權的範圍極為寬泛,而商標的禁止權範圍極其有限(馳名商標例外),對域名的使用也不受國界的限制,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只要鍵入www.tcl.com.cn都可以登錄到TCL的站點,而TCL雖然在我國是馳名商標,卻並不能當然作為馳名商標在他國受到保護,也不能作為商標隨意使用。

    其次,域名是由字母和字符組合而成的,而商標則是由文字、圖形或二者的組合組成的,因此,在將文字表達為字母,即拼音或英文時,難免會發生重合的現象,比如:“熊貓電子”和“熊貓日化”如果都申請註冊“panda.com.cn ”,雖然從法律上講,兩者都享有申請註冊這一域名的資格,但最終取得“panda.com.cn”這一域名的只能是在先申請者。現實中並非所有的企業都會把自己的商標註冊為域名,而如果域名註冊者註冊了“swan.com.cn”作為自己的域名,那麼“天鵝”公司是否當然享有對該域名的異議權呢?儘管我國的《辦法》對一問題持肯定態度,但是我們又如何認定此“swan”就是彼“天鵝”?在商標與域名的相同性對應關係上缺乏認定標準,這也是域名與商標發生衝突的一個原因。

    從各國的立法及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的規則看,都未禁止或説都默認了將商標的一部分(拼音或英文的組合)註冊成為域名重要組成部分這一做法。有的國家甚至鼓勵企業將商標直接註冊為域名,這在客觀上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域名與商標的衝突。由於商標本身尤其是馳名商標所蘊含的巨大商業價值,在域名註冊時,難免會發生搶注情況,或是惡意搶注,或是善意使用,或是權利衝突。本來可以在不同領域各自使用相同商標的企業,到了域名註冊時不免會發生爭議。

    域名和商標間會發生那些矛盾

    域名與商標主要會在3個方面矛盾。在域名與商標發生衝突時會産生搶注行為。搶注行為是目前發生糾紛最多的域名與商標衝突,主要是一些在商標領域不享有任何權利,卻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二級或三級域名申請註冊的情形,被搶注的商標,從目前已知的案例分析,幾乎全部是馳名商標,行為人具有明顯的惡意。眾所週知,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巨大的無形資産,其估價常可高達數十億美元。搶注者的目的往往有三種:一是欲以高價將其域名出售給商標的所有權人,獲取不正當利益;二是借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在其旗下宣傳,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三是在該域名之下發佈攻擊他人的資訊,詆毀競爭對手的聲譽,或散佈虛假資訊,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域名與商標發生衝突時會引發善意使用表現為域名註冊人將他人已註冊或未註冊之普通商標註冊為自己的域名。我國于1997年6月4日公佈的《中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只是禁止將他人已註冊之商標作為自己的域名,並未涉及未註冊之商標。由此可以推知,我國政府部門以行政規章的方式承認註冊他人註冊商標為域名即構成侵權,不論該商標馳名與否。域名與商標衝突時還會引發權利的衝突指兩個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不同類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如果都申請以該註冊商標作為域名,而且兩個商標權人申請的域名在字符組合上也完全相同,比如“昌河”和“長和”都申請以“changhe.com.cn”作為域名,而域名註冊的原則是“先到先得”,即先申請者獲註冊,此時就只有一個企業可以獲得“changhe.com.cn”這一域名。

    如何解決域名與商標間的矛盾

    只要存在著將商標註冊為域名的行為,爭端就在所難免。由於域名從産生至今不過二十幾年的時間,對於其性質、註冊、保護、糾紛解決等相關問題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都未達成共識,目前對域名相關法律問題的爭議還多依據各國的國內法來加以解決。我國1997年頒布的《網際網路絡域名註冊辦法》和《網際網路絡域名註冊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均未對域名與商標衝突作出規定,而且前者只是行政規章,僅具“參照”效力,後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解決域名和商標衝突的問題上,各國的作法不盡相同,美國用“反淡化法”進行調整,日本則將其歸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範疇。根據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在1999年4月30通過的《網際網路絡名稱及地址的管理:智慧財産權議題》的報告,提出了針對“域名註冊不當”行為的爭端解決程式。它規定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與異議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商標完全一致或極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本身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權利或利益,且域名的註冊及使用均為惡意,則該域名將被認定為“註冊不當”。

    不論是我國的《商標法》還是《辦法》均未對域名與商標衝突進行規定,也未對馳名商標進行特殊保護。現行的《實施細則》第13條僅規定了“若註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提出異議,在確認其擁有註冊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之日起,CNNIC(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後域名服務自動終止,其間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與CNNIC無關”。該規定不僅未確定域名搶注行為的性質,而且對於糾紛的發生,也只是終止服務了事,並未對權利的保護和損害的補救作出規定。這與1994年締結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中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還有一定差距。因此,從實體法上解決域名與商標的衝突,筆者認為應在我國《商標法》中規定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指明對馳名商標進行搶注的行為構成侵權,一來符合中國即將加入的世貿組織的規定,二來也使域名與商標衝突的解決有法可依。

    從域名註冊的程式上看,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規定了針對“域名註冊不當”行為的統一爭端解決程式,由爭端解決服務提供者或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指定專家對爭議進行仲裁。筆者認為上述作法可資借鑒,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亦應予以完善。我國對馳名商標是由國家工商局進行認定的,在實踐中馳名商標往往僅僅成為企業自我宣傳的工具,甚至有的馳名商標只是圖有虛名,這種由行政機關直接認定的作法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作法並不一致,因此筆者建議由法院對馳名商標進行個案認定。鋻於我國目前對域名的管理和註冊的法律規定和機構還不是十分完備的情況下,當域名與商標發生衝突時,應通過訴訟程式解決,通過法院對商標馳名與否進行個案認定,結合其他相關條件判斷是否構成域名搶注行為,從而實現權利救濟和損害補償,建立公平合理的域名和商標關係的法律秩序。待與域名相關的法規出臺後,再考慮對域名與商標衝突進行仲裁的可能性。

    

    中國網 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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