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非住宅可改建為租賃住房 改建項目規模不少於50套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07-30 11:13:05

中國網地産訊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等發佈了《關於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在合肥市區範圍內,不動産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類型,且近期內無徵收計劃的已建成閒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為租賃住房。改建規模原則上不少於50套(間)且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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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 合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關於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發展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支援和規範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行為,有效解決供需錯配和職住平衡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關於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合肥市住房租賃試點工作的通知》(合政辦秘〔2017〕1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允許部分非住宅存量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建範圍

市區範圍內,不動産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用途為商業(辦公)、工業(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類型,且近期內無徵收計劃的已建成閒置存量房屋,可以改建為租賃住房。

二、改建條件

(一)權屬清晰。非住宅改建項目應為依法取得不動産權證或其他權屬證明的合法建築,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利的,還應取得所有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

(二)改建原則。非住宅改建項目應當符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等要求,原則上應在租賃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産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設施完善的區域開展實施。非住宅改建項目不改變原有建設用地規劃性質、房屋類型和建築容量等控制指標。

(三)改建主體。申請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的改建主體應具備企業法人主體資格,具備一定經營規模、較強管理能力和良好社會信譽的住房租賃企業。

(四)改建規模。非住宅改建項目應當以整棟、整單元、整層為基本改建單位,並具備物業管理條件。改建規模原則上不少於50套(間)且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

(五)技術標準。非住宅改建項目應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和採光等條件,其他設計、建設和管理要求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範和我市住房租賃管理要求。

(六)改建要求。非住宅改建項目應按不低於宿舍建築設計規劃標準與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破壞和變動房屋承重結構和外立面。改建項目驗收通過後,應統一納入我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監管。

三、改建程式

(一)提出申請。改建主體向各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發展)局提出改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函;

2.房屋權利人身份證明,委託實施的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

3.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項目改建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現狀及規模、改建思路、改建方法、改建區域平面設計方案,投入成本、回報週期、改建後的房源量、租賃群體、租金水準,經營模式(自主經營、聯合經營或委託經營)、項目推廣方式、租金租期如何設定,以及項目總平面圖、改造區域建築和結構施工圖等;

5.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利的,提交所有他項權利人同意改建的書面意見;

6.書面承諾,包括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規定履行相關建設程式、改建後只用於住房租賃且不“以租代售”、不騙取獎補資金和無條件服從城市建設發展等內容;

7.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聯合會審。各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發展)局收到改建主體提供的申請材料後,會同區(開發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消防驗收部門聯合審核,5個工作日內形成審核意見。初步符合改建條件的應在局網站和擬改建項目周邊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出具是否同意改建的會審意見。

(三)施工驗收。改建主體應當根據會審意見實施改建,依法辦理二次裝修改建施工許可手續,主要包括施工圖審查和消防設計技術審查意見。項目改建完成後,改建主體依法辦理消防驗收(備案與抽查)、竣工驗收等手續。

各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發展)局應及時將驗收合格的改建項目相關材料,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市城鄉建設局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備案。

(四)運營管理。非住宅改建項目竣工驗收後10日內,改建主體應當將相關項目資訊錄入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改建後的租賃住房首次出租的,須經專業檢測並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房屋出租後,應在3日內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非住宅改建項目除恢復原有用途外,不得改變住房租賃用途,運營期間不得辦理分割登記和分割抵押。

四、保障措施

(一)對明顯加大使用荷載或調整荷載分佈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結構安全性復核。

(二)對輕鋼、磚混結構和大跨度的工業廠房(倉儲)等非居住類型,改建為租賃住房的,應在改建實施前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確保結構安全。

(三)非住宅改建項目驗收通過後,改建主體憑區(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發展)局驗收意見到供水、供電部門,申請按居民標準執行用水、用電價格。

(四)經審核同意的非住宅改建項目可按規定享受支援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相關專項獎補政策。

(五)市區兩級房産、建設、自規等部門要分別建立非住宅改建後續監管機制,加強對經營活動、履約行為監管。對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改建、將改建後的租賃住房用於非租賃住房用途、分割銷售轉讓和抵押、“以租代售”等違規行為的,需採取終止改建行為、限期改正、取消獎補資格、納入誠信懲戒名單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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