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房産商改房號 南向房變北向 律師:不一致屬違約

來源:廣州日報 2020-08-03 09:41:23

看房、買房、收房時均是南向的103房,誰知裝修準備入住時,卻變成了北向103房。房號變了,房子也貨不對板了!廣州市民鄭女士買房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在數次跟開發商進行協商溝通、多次發函後,仍未得到解決。

開發商方面負責人表示,他們給過兩個方案,要麼業主申請退房,要麼走法律途徑解決。如果申請退房,按照合同業主需承擔退款退房的相應費用。據了解,鄭女士準備走法律程式維護權益。 

裝修時發現南向房子變成了北向

2017年10月31日,鄭女士與廣州方圓輝晟房地産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方圓輝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的南沙區疊翠峰花園13棟103房,建築面積85.02平方米。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地産平面層圖》,明確標示了所購房屋的位置和結構,(如圖一)為南向的103房。“一樓因為有大堂,沒有101房,只有102、103、104三個房型。”鄭女士看房時選中了南向103房,一次付清包括裝修款在內的所有款項。

2018年10月30日,雙方對103毛坯房進行了驗收,鄭女士將房子交給房地産公司進行精裝修,並約定與2019年8月30日前交付裝修好的103房。

2019年5月,房地産公司聘請的廣州寧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邀請鄭女士參觀樣板房展示並給與裝修費用優惠,希望用鄭女士的房子作為樣板房,對此,鄭女士表示同意,雙方簽訂了裝修協議,定制了傢具、電器並支付了部分款項。在商討設計時,鄭女士發現了“不對勁”,現場標識的103門牌號和她本人購買的103房不相符,不是同一處房子,“現場門牌號標示為103的房産,實際是《房地産平面層圖》標示的北向104房。我買的南向103房,現場門牌號卻標示為102房。”

購房時標識的是 102/103/104房,如今變成101/102/103房,沒了104房。發現了這一問題之後,鄭女士立即向物業公司、房地産公司反映情況。

鄭女士對記者説,後來方圓輝晟指派了梁經理陪同她查看了13棟一樓的房子,她現場要求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産,“本來二樓的201/202/203/204,正好跟一樓的是對應的,只是一樓大堂取代了01房,改了之後,完全不對應了。”

次日,鄭女士向廣州市寧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函,要求迅速更正錯誤門牌號,交付正確的所購房産。

2019年8月27日,鄭女士接到開發商電話前往驗收精裝修的住房時,發現仍舊是北向的103(原104房),拒絕接收。8月29日,鄭女士再次發函,未收到回應。

鄭女士的鄰居鍾先生,也遭遇了“貨不對板”的煩惱。“2018年毛坯樓收房時,還什麼事情都沒有。”鍾先生提供的一段毛坯房收房視頻顯示,該102房為從大廳進入走廊後左手第一個戶型。據商品房預售合同,13號樓1層102房的戶型結構為3房兩廳一衛一廚,面積85.02平方米。

2018年11月,鍾先生突然接到開發商的電話,對方稱“合同錯了,要重新修改。”但此後對方沒有再聯繫他。

覺得不對勁的鍾先生在當年底去新房看了一下,“當時房號已經換了,102房房號改成了101。”“開發商打算把原來的103房當成102房交付給我,這個103房就是鄭女士買的房子。”鍾先生説,兩套房子在預售合同上的面積是一樣的,兩房兩廳,也都是南向。

鍾先生認為,如果他購買的102房實際面積比預售合同面積多,那麼就按照相關協議或相應的法律來調整。

開發商:業主可申請退房 但要承擔相關費用

記者聯繫開發商方面的馮經理,對方表示,交付給鍾先生的房子在面積、朝向都(和合同)一致。

“鄭女士只要求交付南向103房。”馮經理説,換房是不可能的,因為南向103房(現房號102)已經賣給了第三人,所以雙方一直僵持。

第三人是原102房的房主鍾先生嗎?馮經理説是的。

馮經理説,他們給過業主兩個方案,一是業主自己申請退房,一是走法律訴訟解決。“申請退房的話,按照合同,業主需承擔退款退房的一些費用。因此業主沒有接受這個方案。”

對此,鄭女士表示準備走法律程式。對於商品房面積差異補差以及繳交商品房契稅的問題,鄭女士認為,開發商交付的並非其真實購買的房子,已構成嚴重違約,並造成重大損失,在開發商交付正確房屋前,暫不會辦理面積補差和繳交契稅事宜。目前,業主鍾先生也在走法律途徑解決。

律師説法:

開發商無權要求購房者按變更後的房屋補繳差額購房款和契稅

自行改了房號,交付的房子也隨之更換,開發商這一行為是否違約?如果違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記者為此採訪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賴芃律師。

賴芃律師表示,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意味著雙方就房屋的樓層、房號、價格等約定一致,開發商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向購房者交付雙方約定的房屋。

“在這個事件中,開發商無視合同約定,擅自更改房號,導致應交付房屋與合同約定不一致,這並非一般違約,而是根本違約。”賴芃表示,這種行為既違反誠信經營原則,又違反《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此外,開發商未與購房者達成新的協議,在沒有徵得購房者同意的前提下,無權要求購房者接受其擅自變更後的房屋,更無權要求購房者按其變更後的房屋補繳差額購房款和契稅,購房者若選擇退房需承擔退房費用的説法更無法律依據。

“鋻於開發商違約在先,購房者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和雙方的購房協議拒絕其無理要求。”賴芃律師建議,購房者可向當地住建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責令開發商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如購房者考慮退房,也有權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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