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月底前瀋陽完成“商改住”審批辦法
6月15日,市政府有關部門對《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中相關政策進行解讀。據了解,7月底以前瀋陽完成公寓“商改住”審批辦法。居民購買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享受落戶、水電暖用價等方面住宅同等政策。
解讀一
《實施意見》第十一條
居民購買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享受落戶、水電暖用價等方面住宅同等政策。但落戶、民用電價要遵從公安、供電部門的有關規定。關於是否享受學區房政策,以房地産開發企業售房時所做承諾為準。基於本意見已明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為商業屬性,因此不再享受住宅契稅政策,但2016年3月28日至本意見發佈之日前,居民購買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享受住宅契稅政策。
調整為自住型公寓須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備案且未售出,“未售出”可以是全部房屋未售出,也可以是部分房屋未售出。
(二)項目地處非核心商業區,即不處於金廊核心區(長大鐵路至渾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貿區、中街商業區或東中街商業區。
(三)項目基本單元具有獨立衛生間、能滿足基本居住條件。
7月底以前,市房産局會同市規劃國土局完成公寓“商改住”審批辦法,明確審批要件和流程。項目經“商改住”批准後,房地産開發企業可持《准予公寓“商改住”通知書》到市不動産登記中心辦理合同備案資訊變更。
解讀二
《實施意見》第十條
該政策是2016年3月25日《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和《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瀋陽市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補充措施的通知》中,一部分有關在校生、新畢業生購房支援政策的延續。
本意見進一步統一了新畢業生的界定,是指自畢業之日到購房之日未超過五年的畢業生,每名在校生、新畢業生只能享受一次該項補貼。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新畢業生購房補貼資金的歸集、認證、審核和發放工作,暫按瀋陽市今年發佈的《關於個人購買住房實行補貼政策的通知》執行。由於受發放技術條件限制,有關購房補貼暫未發放到位,對此各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更為合理、便捷的發放辦法,敬請已經按政策購房的大中專生耐心等待。
解讀三
《實施意見》第十三條
1.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發佈之日為市政府辦公廳在中國瀋陽政府網公佈本意見的稿源時間——2017年6月7日16時55分。此前發生的房産交易行為按原政策執行,之後發生的交易行為按本政策執行。其中,商品房買賣以商品房合同備案登記日期為準;二手房轉讓以不動産登記部門受理過戶申請之日為準。
2.《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和《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瀋陽市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補充措施的通知》同時廢止;已按這兩個文件購房但尚未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購房人可繼續享受落戶、子女入學等優惠政策。
此外,在這兩個文件中還包括國家、省、市出臺的一些政策規定。這兩個文件的廢止,並不影響其他政策規定的繼續執行,如涉及房地産開發企業的稅費減免政策等。有關政策銜接工作由市房産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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