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加強個人資訊保護

來源:新華網 2020-10-14 10:57:49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 白陽)近年來,隨著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一些網路平臺擅自收集用戶數據等行為,讓群眾反映強烈。1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確立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資訊處理一系列規則,有望為破解這些問題提供法律依據。

草案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並且個人有權撤回同意;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産品或者服務。

個人資訊處理者在處理個人資訊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將個人資訊處理者的身份、聯繫方式,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資訊種類、保存期限,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式等事項向個人告知。

此外,一些平臺還利用收集的大數據向用戶推送個性化廣告。草案對此明確,利用個人資訊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處理結果的公平合理。個人認為自動化決策對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有權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予以説明,並有權拒絕個人資訊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進行商業行銷、資訊推送,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草案説明,截至2020年3月,我國網際網路用戶已達9億,網際網路網站超過400萬個,應用程式數量超過300萬個,個人資訊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

我國擬修法明確展覽館、體育館在開放日升挂、懸挂國旗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丁小溪)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國旗法修正草案二審稿根據實踐中國旗的使用情況,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對國旗的升挂、懸挂作進一步規範,明確展覽館、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挂、懸挂國旗。

同時,草案二審稿明確,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工作日升挂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挂國旗。

此外,草案二審稿對國旗圖案標準版本的發佈作出規定,明確“網路使用的國旗圖案標準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佈”。

國徽法修改擬規定中小學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重要內容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丁小溪)國徽法修正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國徽教育的內容,明確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

根據草案二審稿,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同時,草案二審稿明確,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需要懸挂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並與使用目的、所在建築物、周邊環境相適應。

行政處罰法修改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式

據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劉奕湛)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行政處罰期限,增加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是規範行政處罰程式。針對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一審稿,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建議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程式。修訂草案二審稿對立案程式、聽證程式、回避程式等內容作出修改。

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同時,對應當立案不及時立案的,設定相應法律責任。在聽證範圍中增加“降低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種類;明確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增加規定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修訂草案二審稿還增加文明執法內容,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明確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刑事責任年齡擬調整:12至14歲故意殺人等犯罪或將負刑責

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 羅沙)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近年來,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涉事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於承擔刑事責任,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討論。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

同時,草案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草案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我國擬將“自洗錢”、組織使用興奮劑等明確為犯罪

據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記者羅沙)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草案對嚴重犯罪後“自洗錢”、有關興奮劑違規行為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悉,針對今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一審稿,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應進一步發揮刑法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加大對有關金融犯罪懲治力度。

對此,草案二審稿補充完善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修改洗錢罪,將實施一些嚴重犯罪後的“自洗錢”明確為犯罪,同時完善有關洗錢行為方式,增加地下錢莊通過“支付”結算方式洗錢等。草案還增加規定,加大對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

有的部門提出,有關興奮劑違規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形象,破壞體育競賽公平競爭,嚴重損害運動員身心健康,建議將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以及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向其提供興奮劑等嚴重情形規定為犯罪。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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