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人跳單應負違約責任
現實中,絕大多數的房源資訊被仲介公司壟斷,房屋出賣人和買受人的交易活動一般通過仲介公司完成。但是,交易完成後,仲介公司會按照房屋成交價收取一定比例的仲介費,在房價高企的時代,這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為節省費用,有些房屋出賣人和買受人在經過仲介撮合後,跳開仲介,私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就是俗稱的“跳單”。那麼,“跳單”行為是否合法呢?以下是筆者曾經接手的一起諮詢案例。
2017年4月,李某欲將其一套位於北京市豐台區的房屋出售,遂與某仲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産居間合同(出售)》,仲介費為實際成交價的1%。同年5月,張某與同一仲介公司簽訂了《買受方看房確認書》,實地看了李某的房屋,協議約定張某不得與李某私下交易,否則應賠償房屋成交價1%的違約金。後李某與張某私下進行了交易,成交價為300萬元,並辦理了房屋産權過戶手續。仲介公司得知該消息後,將張、李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筆者認為,張、李二人的“跳單”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張、李二人已與仲介公司形成居間服務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424、426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張、李二每人平均與仲介公司形成了居間合同關係。
其次,張、李二人的“跳單”行為屬違約行為,應負違約責任。仲介公司已提供了合同約定的居間服務,促成張、李二人達成協定,但後者擅自“跳單”,規避仲介費,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誠信原則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房屋買賣當事人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合同後應信守承諾,尊重別人的勞動,依約給付仲介費,切勿耍小聰明,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殷元紅 李潤生(著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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