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補償條例》6月1日起施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24-04-12 14:47:52丨來源:人民日報丨作者:丨責任編輯:蘇文彥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將生態保護補償的規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綜合性、基礎性行政法規形式予以鞏固和拓展,確立了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公佈,將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保護補償的規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以綜合性、基礎性行政法規形式予以鞏固和拓展,確立了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就《條例》有關問題,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簡要介紹《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基本建成世界上覆蓋範圍最廣、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覆蓋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態環境要素,跨地區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試點取得明顯進展。

我國生態保護補償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補償覆蓋範圍有限,重點不夠突出,獎懲力度偏弱,相關主體協調難度大等。從制度層面看,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制度規範散見於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規中,亟須制定一部基礎性、綜合性行政法規。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送審稿。司法部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等的意見,赴實地進行專題調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共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

記者:生態保護補償的含義是什麼?生態保護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答:《條例》明確規定,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生態保護補償可以採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産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産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方式。

記者:在規範財政縱向補償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二是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中央財政按照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分類實施補償。三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分類補償制度,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補償力度。四是中央財政安排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規模。五是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六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獲得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記者:在完善地區間橫向補償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鼓勵、指導、推動生態受益地區與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等方式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協調下級人民政府之間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二是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針對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區域,重要生態環境要素所在區域以及其他生態功能重要區域,重大引調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線保護區等區域開展。三是對在生態功能特別重要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自治州、設區的市重點區域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的,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可以給予引導支援;對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取得顯著成效的,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在規劃、資金、項目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支援。四是開展地區間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簽訂書面協議並嚴格履行。

記者:在推進市場機制補償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國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生態保護補償中的作用,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市場化發展,拓展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模式;鼓勵企業、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場規則,通過購買生態産品和服務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二是國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排污權、用水權、碳匯權益等交易機制,推動交易市場建設,完善交易規則。三是國家鼓勵、支援生態保護與生態産業發展有機融合,在保障生態效益前提下,採取多種方式發展生態産業,推動生態優勢轉化為産業優勢,提高生態産品價值。四是國家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生態保護補償基金,依法有序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記者:劉志強,原標題:確立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就《生態保護補償條例》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