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獲悉,日前內蒙古出臺《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定》)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促進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依規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切實推進保護、改善和修復生態環境。
據了解,《工作規定》主要從工作原則、管轄範圍、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各項要求、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等11個方面規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考慮到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一般時間長、費用高,《工作規定》明確經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損害事實清楚、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案件,可以採用委託專家評估的簡易評估認定方式,由專家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要求出具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對生態損害綜合作出認定。
《工作規定》還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不成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同時書面告知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牧、林草等行政機關可以在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按照各自職能職責互相提供相關支援。
同時,《工作規定》鼓勵賠償義務人主動承擔修復責任,並明確規定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監督管理。要求修復項目主體應當按照修復方案進行施工,建立施工全過程臺賬,如實記錄修復過程、修復資金使用情況、修復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資訊,並及時報送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建設,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會同自治區司法廳嚴格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行業準入,不斷提高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品質和公信力。截至2021年底,全區共有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8家、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135名,辦理環境損害類司法鑒定案件1000余件。全區2021年在辦和辦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共12件,案件涉及生態破壞、土壤污染、大氣污染、廢水超標排放,傾倒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和非法佔用草原等類型,涉案賠償金額約1.57億元。(記者 帥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