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10月14日訊(記者 蘇文彥)金秋十月,正是“沙漠守護神”胡楊最美的季節。湛藍的天空下、浩瀚的荒漠中,“活一千年不死,死一千年不倒,倒一千年不朽”的胡楊,將從沙漠深處拼盡全力汲取的養分化為金秋璀璨的枝葉,以昂揚的姿態、磅薄的氣勢將生命的律動盡情綻放,以至於有人説,沒有胡楊的秋天是不完整的。
額濟納大漠胡楊林生態景區(攝影:劉瀟)
多年來,人們致力於用溫暖的保護回饋胡楊的堅守,不斷為“沙漠守護神”築起更加密實有力的保護屏障:2020年10月12日上午,全國首例關於胡楊林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庭宣判,內蒙古阿拉善盟額濟納旗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二年執行;判令在行政機關指定地點補種150畝梭梭林,若補種林地修復不達標則承擔代為補種費用3萬元;判令在旗縣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現場
據了解,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額濟納胡楊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焚燒雜草,失火燒燬保護區核心區內國有林地4.93公頃(73.9畝),造成直接損失14.8萬元。6月9日,額濟納旗森林公安局將王某向額濟納旗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月15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部門運用“三檢合一”辦案模式,在履行刑事檢察職責同時啟動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式,實現了公益訴訟檢察與刑事檢察無縫對接。
庭審現場
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被告人王某係建檔立卡貧困戶,家中尚有年邁母親需要贍養,失火案發後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較好,與檢察機關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還主動向人民法院繳納了如若補種林地修復不達標的替代補種保證金3萬元。經與林草專業機構充分溝通,提出由王某承擔異地補種植被的替代性生態修復責任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以及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均在法院判決中得到採納,實現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與公益訴訟替代修復責任承擔方式的有效銜接,讓司法辦案既有“力度”更有“溫度”。王某也在庭審現場鄭重承諾,保證完成補植復綠任務,並對補種樹苗盡到撫育管理的責任。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當地各蘇木、嘎查牧民代表60余人旁聽庭審
庭審結束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阿拉善盟檢察分院、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檢察分院、額濟納旗檢察院等四級檢察機關召開觀摩評議座談會。
庭審後,檢察機關召開觀摩評議座談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表示,這個案件實現了刑事檢察與公益訴訟檢察的有效互動、刑事責任與公益賠償修復責任的有效互動,值得肯定。特別是此案關注在牧民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又不太容易引起重視的隨意焚燒垃圾引發失火構成犯罪,用法律手段調整和規範牧民日常不規範的行為習慣,對更好地服務胡楊林保護很有現實意義;邀請牧區蘇木嘎查的負責人參加庭審觀摩,突出了公益訴訟庭審的示範教育意義;案件辦理過程中,做實做細調查取證,合理確定訴訟請求,綜合發揮檢察職能在生態保護中懲治和恢復性司法的價值功能,體現了司法的溫度和理性;庭審過程中出庭檢察人員準備充分且到位、庭審現場嚴肅且精彩、法院判決依法且有理、庭審法治宣傳意義現實且深遠,體現了“小案件,大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參加座談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鄭錦春表示,全區檢察機關一定落實好這次座談會精神和高檢院提出的要求及指導意見,還要以本案辦理為契機,為《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胡楊林保護條例》的宣傳和實施提供更多檢察支援。下一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機關將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落實好最高檢察院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部署,加大生態保護的辦案力度,用生動辦案實踐打造好北疆生態保護的內蒙古檢察模式。以更高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勇於擔當作為,守護好內蒙古自治區這方碧綠這片蔚藍這份純凈,為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源源不斷貢獻檢察智慧和檢察力量。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鄭錦春參加座談會
胡楊是荒漠地區特有的珍貴瀕危植物,耐旱耐澇,生命頑強,對於穩定荒漠河流地帶的生態平衡、防風固沙、調節綠洲氣候和形成肥沃的森林土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內蒙古約有胡楊林44.4萬畝,主要集中在阿拉善盟額濟納旗,其中7.1萬畝劃定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內,自然保護區之外37.3萬畝,是當今世界僅存的三處天然河道胡楊林之一,也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擴散的重要屏障。為對自然保護區之外的30多萬畝胡楊林進行有效保護,內蒙古自治區出臺了《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胡楊林保護條例》並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胡楊林秋景
條例規定,胡楊林所在地旗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胡楊林監測、預報、評估機制和森林防火機制。對胡楊林木只準進行撫育性質的採伐,如損毀胡楊樹根、樹樁或過度修枝的,要依法賠償損失。在胡楊林內燃燒冥紙、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的,處以相應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胡楊林秋景
公益訴訟主要體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資産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這些領域發生的案件,損害的是公共利益,與具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缺乏法律規定的直接利害關係,公益訴訟是法律救濟的新的重要渠道,2017年7月1日,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正式施行。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 賈琳琳、劉瀟,部分供圖:阿拉善盟委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