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日前在其官方網站的“行政許可和處罰結果資訊公示”一欄,公示了對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江淮汽車因污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産品出廠銷售的違法行為,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停産整治,沒收違法所得879836.54元,並處貨值金額(貨值金額 84740800.00元)二倍罰款169481600元。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于2018年4月9日對江淮汽車生産銷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柴油廂式運輸車車型進行了新車環保一致性抽檢。檢驗報告顯示,車輛識別代碼分別為LJ11KBBD0H8029128、LJ11KBBD6H8029103、LJ11KBBD0H8029159的三輛新車檢測結果中的車載診斷(OBD)系統功能性檢測不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相關標準,是機動車生産企業對污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産品出廠銷售的行為。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