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穩妥有序做好企業債券職責劃轉相關工作,9月8日,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以下簡稱《24號準則》)進行了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今年10月20日,企業債發行審核職責劃轉過渡期將結束。目前,證監會就上述2個文件徵求意見,意味著過渡期後的監管安排正式啟動。
據證監會介紹,本次修訂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堅持制度先行、規則先行,明確企業債券適用《證券法》等上位法,著力構建統一的公司債券監管制度規則體系,主要遵循四個原則:
一是堅持穩字當頭。做好制度規則銜接,保持企業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二是夯實制度基礎。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層面進一步完善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制度規則體系,明確將企業債券總體納入公司債券監管框架,強化監管協同,提升監管效能。三是促進功能發揮。在借鑒企業債券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保持企業債券“資金跟著項目走”等制度安排,更好發揮支援國家重大戰略、重大項目建設等功能。四是維護市場生態。結合監管實踐,進一步強化防假打假、募集資金監管、打擊非市場化發行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壓實債券發行人主體責任,督促仲介機構歸位盡責,著力健全與債券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機制。
《管理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部署要求,將企業債券納入《管理辦法》規制範圍,促進協同發展。二是強化防假打假要求,壓實發行人作為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完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開展現場檢查的機制。三是強化募集資金監管,進一步完善募集資金資訊披露有關要求。四是強化對非市場化發行的監管要求,明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參與非市場化發行。五是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2023年修訂),不再將主承銷商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被立案調查列為應當中止審核註冊的情形。
《24號準則》借鑒現行企業債券管理經驗,修訂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強化募投項目合規性要求,債券募集資金投向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需提供募投項目土地、環評、規劃等合規合法性文件。二是企業債券募集資金投向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要求發行人提供省級及以上發改部門出具的專項意見。三是壓實會計師“看門人”責任,明確部分債券發行人提供會計師出具的發行人最近一年資産清單及相關説明文件的要求。
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管理辦法》和《24號準則》,履行相關程式後儘快發佈實施。同時,抓緊做好企業債券相關配套制度規則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指導各證券交易所、中國結算公司、證券業協會等做好制度銜接,夯實企業債券法制基礎,為企業債券市場依法合規運作提供保障,更好發揮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高品質發展和支援重大戰略、重大項目建設的功能。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