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世紀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華通",股票代碼:002602)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苗通及世紀華通控股股東浙江華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控股")遭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限制消費。王苗通同為華通控股法定代表人,兼任華通控股董事長、總經理。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簽發日期為2020年6月30日。
世紀華通大股東為華通控股,其持股比例為11.73%。華通控股股東結構如下:王苗通持股90.00%;王娟珍持股10.00%。
據報道,去年5月,世紀華通並購盛趣遊戲(原盛大遊戲)獲得證監會批准,因此世紀華通的去年業績已將盛趣遊戲併入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範圍。世紀華通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盛躍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躍網路”,盛趣遊戲運營主體)去年營收達62.53億元,扣非後凈利潤為25.18億元。並購盛趣遊戲為世紀華通提供了增長動力,如果扣除盛躍網路的凈利潤,世紀華通其他子公司的凈利潤為負5.05億元。世紀華通直接持有盛躍網路100.00%股權。
王苗通曾公開表示,“成功重組盛趣遊戲,對世紀華通意義非凡,盛趣遊戲是中國網際網路産業的見證者、親歷者、領跑者,雙方的融合都將邁入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未來,我們不僅要成為中國網際網路産業發展的重要力量,更要成為全球網際網路産業的領軍企業。”
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發佈《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2020)浙0103執2413號》顯示,2020年6月24日,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了申請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請執行華通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限制消費令指出,因華通控股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華通控股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華通控股及華通控股(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王苗通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消費令稱,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産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華通控股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兩個月前,盛躍網路旗下子公司還曾陷入侵權風波。
2020年4月30日,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對盛趣資訊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趣資訊”)作出罰款處罰。依據為《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項: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體的。該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盛趣資訊成立於2003年1月21日。其股東結構如下:盛躍網路持股100.00%,認繳出資5524.52萬元。
(責任編輯:張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