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王健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顯示,經查明,王健作為浙江金科文化産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文化”,300459.SZ)董事長,存在以下違規行為:2020年2月28日,王健因強制平倉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金科文化股票1124.13萬股,佔金科文化總股本的比例為0.32%,涉及金額為4823萬元,上述減持行為發生在金科文化2019年業績快報披露前十日內。
王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1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7條的規定。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3條的規定,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王健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浙江金科文化産業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浙江時代金科過氧化物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時代金科過氧化物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6月12日。2011年5月18日,公司在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公司名稱由浙江時代金科過氧化物有限公司變更為浙江金科過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公司名稱由“浙江金科過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浙江金科娛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公司中文名稱由“浙江金科娛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浙江金科文化産業股份有限公司”。金科文化法定代表人魏洪濤,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憑許可證經營),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憑許可證經營),音像製品的批發(憑許可證經營),網際網路遊戲經營(憑有效《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經營》等。
當事人王健2019年6月14日至2023年7月7日擔任金科文化董事長,2016年8月10日至2020年6月4日擔任總經理,2019年8月15日起擔任代理財務總監並於2020年7月8日轉正。截至2020年3月31日,王健直接持有金科文化13.16%股份,為第二大股東。
2020年3月19日,金科文化發佈關於股東減持股份比例達到1%的公告。王健于2020年2月11日至3月17日期間,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2888.41萬股,佔總股本比例為0.82%,減持價格為3.49-4.52元/股。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1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二)、(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
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存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王健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王健,浙江金科文化産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經查明,王健作為浙江金科文化産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文化”)董事長,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28日,王健因強制平倉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金科文化股票1124.13萬股,佔金科文化總股本的比例為0.32%,涉及金額為4823萬元,上述減持行為發生在金科文化2019年業績快報披露前十日內。
王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1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7條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3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王健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王健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7月17日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