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4號)顯示,香溢融通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融通”,600830.SH)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12月,為提升考核利潤和管理層薪酬,時任香溢融通董事、總經理邱樟海決策轉讓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資管産品收益權。2015年12月下旬,香溢融通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投資”)將其持有的東海瑞京——瑞龍7號專項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瑞龍7號”)的收益權轉讓給寧波開泰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開泰投資”),轉讓價款6000萬元。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香溢投資分2筆收到開泰投資匯入的轉讓價款合計6000萬元,並於當月29日確認全部投資收益。
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金聯”)將其持有的浦銀安盛—浦發銀行—君證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君證1號”)的收益權轉讓給寧波超宏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宏投資”)和寧波九牛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牛投資”),轉讓價款共計4300萬元。收益權轉讓同時,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擔保有限公司(2018年9月變更名稱為“浙江香溢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擔保”)與開泰投資、超宏投資、九牛投資簽訂擔保合同,香溢融通向超宏投資、九牛投資出具承諾函,約定對轉讓價款和年化12%的收益(稅前)承擔差額補足義務。2015年12月30日,香溢金聯分別收到超宏投資、九牛投資匯入的轉讓價款合計4300萬元,並於當日確認全部投資收益。
2016年3月,瑞龍7號清算後,實際收益不足以覆蓋轉讓價款和約定收益。2016年5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香溢租賃”)虛構融資租賃業務,將3550萬元以支付融資租賃款的形式轉至開泰投資指定的公司,履行了瑞龍7號的差額補足義務。2018年1月,香溢投資虛構投資項目,將資金轉回香溢租賃以掩蓋此前虛構的融資租賃業務。
2016年6月,君證1號清算後,實際收益也不足以覆蓋轉讓價款和約定收益,嗣後香溢擔保與超宏投資、九牛投資簽訂了擔保補充協議,香溢融通出具承諾函,對剩餘轉讓款和約定收益進行擔保。2017年7月,香溢投資虛構投資項目,將2606萬元轉至超宏投資和九牛投資指定的公司,履行了君證1號的差額補足義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産轉移(2006)》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因瑞龍7號和君證1號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香溢融通當期不得確認投資收益,但香溢融通隱瞞擔保事項,提前確認投資收益,併為了履行擔保義務,虛構投資業務,導致香溢融通2015年虛增利潤總額1.03億元,佔2015年更正前利潤總額的48.76%,虛增凈利潤7758.03萬元,佔2015年更正前凈利潤的49.96%;2016年虛減利潤總額4097.60萬元,佔2016年更正前利潤總額的26.54%,虛減凈利潤2927.80萬元,佔2016年更正前凈利潤的24.97%。
香溢融通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邱樟海時任香溢融通董事、總經理,係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組織者和決策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潘昵琥時任香溢融通董事長,是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沈成德時任香溢融通副總經理、總會計師,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正線時任香溢融通副總經理,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夏衛東時任香溢融通總稽核師,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林蔚晴時任香溢融通董事會秘書,是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香溢融通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邱樟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潘昵琥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沈成德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劉正線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夏衛東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對林蔚晴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共計17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香溢融通成立於1992年11月17日,註冊資本4.54億元,于1994年2月24日在上交所掛牌,邵松長現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20年3月31日,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934.22萬股,持股比例15.26%。當事人邱樟海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15日任香溢融通第8屆代理董事長;潘昵琥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8月27日任2屆董事長,自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11月12日任監事會主席;沈成德自2015年5月11日至今任副總經理;劉正線自2015年3月26日至今任副總經理;林蔚晴自2002年5月11日至2011年4月25日任3屆董事會秘書。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産轉移(2006)》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産;保留了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産。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産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産轉移(2006)》第八條規定: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後該金融資産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佈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
企業面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産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證條款的金融資産出售等。
企業面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産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將貸款整體轉移並對該貸款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等。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産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並採用適當的現行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産轉移(2006)》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仍保留與所轉移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産整體,並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該金融資産與確認的相關金融負債不得相互抵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産産生的收入和該金融負債産生的費用。所轉移的金融資産以攤余成本計量的,確認的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香溢融通等7個主體)
〔2020〕4號
當事人:香溢融通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融通),住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
邱樟海,男,1964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
潘昵琥,男,1962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
沈成德,男,1963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
劉正線,男,1968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
夏衛東,女,1967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
林蔚晴,女,1968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香溢融通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當事人邱樟海、潘昵琥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當事人沈成德、劉正線、夏衛東、林蔚晴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據此,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5年12月,為提升考核利潤和管理層薪酬,時任香溢融通董事、總經理邱樟海決策轉讓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資管産品收益權。
2015年12月下旬,香溢融通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投資)將其持有的東海瑞京——瑞龍7號專項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瑞龍7號)的收益權轉讓給寧波開泰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開泰投資),轉讓價款6,000萬元。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金聯)將其持有的浦銀安盛—浦發銀行—君證1號資産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君證1號)的收益權轉讓給寧波超宏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宏投資)和寧波九牛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牛投資),轉讓價款共計4,300萬元。收益權轉讓同時,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擔保有限公司(2018年9月變更企業名稱為浙江香溢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溢擔保)與開泰投資、超宏投資、九牛投資簽訂擔保合同,香溢融通向超宏投資、九牛投資出具承諾函,約定對轉讓價款和年化12%的收益(稅前)承擔差額補足義務。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香溢投資分2筆收到開泰投資匯入的轉讓價款合計6,000萬元,並於當月29日確認投資收益6,000萬元。2015年12月30日,香溢金聯分別收到超宏投資、九牛投資匯入的轉讓價款合計4,300萬元,並於當日確認投資收益4,300萬元。
2016年3月,瑞龍7號清算後,實際收益不足以覆蓋轉讓價款和約定收益。2016年5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香溢租賃)虛構融資租賃業務,將3550萬元以支付融資租賃款的形式轉至開泰投資指定的公司,履行了瑞龍7號的差額補足義務。2018年1月,香溢投資虛構投資項目,將資金轉回香溢租賃以掩蓋此前虛構的融資租賃業務。2016年6月,君證1號清算後,實際收益也不足以覆蓋轉讓價款和約定收益,嗣後香溢擔保與超宏投資、九牛投資簽訂了擔保補充協議,香溢融通出具承諾函,對剩餘轉讓款和約定收益進行擔保。2017年7月,香溢投資虛構投資項目,將2606萬元轉至超宏投資和九牛投資指定的公司,履行了君證1號的差額補足義務。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産轉移(2006)》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因瑞龍7號和君證1號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香溢融通當期不得確認投資收益,但香溢融通隱瞞擔保事項,提前確認投資收益,併為了履行擔保義務,虛構投資業務,導致香溢融通2015年虛增利潤總額1.03億元,佔2015年更正前利潤總額的48.76%,虛增凈利潤77,580,324.37元,佔2015年更正前凈利潤的49.96%;2016年虛減利潤總額40,976,005.77元,佔2016年更正前利潤總額的26.54%,虛減凈利潤29,278,006.30元,佔2016年更正前凈利潤的24.97%。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轉讓協議、擔保合同、會計憑證、相關報告和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的行為。
邱樟海時任香溢融通董事、總經理,係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組織者和決策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潘昵琥時任香溢融通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沈成德時任香溢融通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分管香溢金聯和香溢擔保,係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參與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劉正線時任香溢融通副總經理,分管香溢租賃和香溢投資,係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參與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夏衛東時任香溢融通總稽核師,係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參與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林蔚晴時任香溢融通董事會秘書,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香溢融通、沈成德、劉正線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通過提交書面材料或在聽證會上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
1.香溢融通提出:本案係香溢融通自查發現,主動向監管部門彙報,積極組織全面整改,採取措施努力消除不良影響,進一步加強公司合規運作。香溢融通並無故意製造虛假利潤的動機,本案係部分高管個人行為造成,係部分高管基於對完成當年年度目標的考慮。基於上述情況,請求對香溢融通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2.沈成德提出:沈成德未參與對外擔保事項,未參與收益權轉讓交易的任何過程,工作履職盡責。2015年分管杭州事業部,但杭州事業部從未向沈成德彙報收益權轉讓中有抽屜協議。沈成德曾主動詢問過邱樟海是否有抽屜協議,邱樟海當時予以否定,也曾主動建議年審會計師讓邱樟海提供保證,承諾該交易無承諾、擔保、回購、財務援助、關聯交易等。在知悉抽屜協議後,沈成德于2018年12月主動向監管部門作了報告。香溢融通董事長屬於兼職,邱樟海一手遮天,邱樟海刻意作假、隱瞞,一切後果應由邱樟海承擔。2015年底後沈成德被安排到不良資産處置崗位,總稽核師夏衛東兼財務部經理,負責財務管理工作,資訊披露是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基於上述情況,請求減少罰款。
3.劉正線及其代理人提出:劉正線自擔任香溢融通副總經理以來,對分管工作勤勉盡責。在轉讓收益權的同時,劉正線對香溢融通另行簽署的擔保合同和差額補足承諾這一事實當時並不知情,也未參與其中。對於履行瑞龍7號的差額補足義務,劉正線在口頭上表達了不同意見,但在職權範圍內無法阻止。對於履行君證1號的差額補足義務,劉正線更是不知情、未參與,只是被動參與了程式流轉,並非直接參與者和決策者。鋻於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較輕,請求減輕行政處罰。
4.夏衛東及其代理人提出:夏衛東不存在行政違法的動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事項以及為履行擔保而虛構業務事項的目的係為了提升考核利潤和管理層薪酬,此與事實相違背。對於涉案事項,夏衛東不知情、未參與,故不應對其不知情、未參與且在其職責及能力範圍內無從知曉的違規事件承擔責任。夏衛東自工作以來一貫的工作表現及所獲得的社會認可,也可以説明其是對自己的職業非常重視也是非常愛惜的人士,不可能去冒這個對自己有百害而無一利的巨大風險。基於上述情況,請求免除行政處罰。
5.林蔚晴及其代理人提出:林蔚晴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違法事實既不知情、更未參與,不應對其不知情、未參與且在其職責及能力範圍內無從知曉的違法事件承擔責任。在擔任香溢融通董事會秘書期間,林蔚晴按程式多次全面了解和收集相關資料,也無法取得收益權轉讓相關擔保資訊,已竭盡所能做到了勤勉盡責。林蔚晴不存在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的主觀故意。基於上述情況,請求免除行政處罰。
我局認為,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香溢融通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香溢融通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嚴重失實,涉及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挑戰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制度的嚴肅性,破壞資本市場誠信基礎。香溢融通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充分説明香溢融通內部審議程式、公章使用等制度形同虛設,且對外擔保及後續的擔保義務履行的主體均係香溢融通,香溢融通難辭其咎。
2.沈成德自述其未參與收益權轉讓交易的任何過程,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沈成德參與瑞龍7號和君證1號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事項相關會議討論,知悉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事項和虛構業務轉出大額資金的行為會造成香溢融通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嚴重失實。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沈成德在知悉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事項後,未能履行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盡責義務,對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導致香溢融通資訊披露嚴重違法。沈成德未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其履行了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盡責義務。沈成德自述其未看到擔保合同原文,不影響對其違法行為的認定。沈成德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但我局已綜合考慮了當事人的職務、履職情況,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責任大小與其他當事人予以了區分,量罰適當。
3.劉正線自述其對瑞龍7號和君證1號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事項不知情也未參與,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劉正線在知悉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事項後,未能履行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盡責義務,導致香溢融通資訊披露嚴重違法。劉正線自述其對履行瑞龍7號的差額補足義務在職權範圍內無法阻止以及只是被動參與了履行君證1號差額補足義務,不是法定的免責理由,劉正線及其代理人也未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劉正線履行了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盡責義務。劉正線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但我局已綜合考慮了當事人的職務、履職情況,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責任大小與其他當事人予以了區分,量罰適當。
4.夏衛東自述其對瑞龍7號和君證1號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事項不知情也未參與其中,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事項以及為履行擔保而虛構業務事項的目的係為了提升考核利潤和管理層薪酬,在案有邱樟海等多人詢問筆錄予以證實。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夏衛東及其代理人未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夏衛東履行了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盡責義務。當事人自工作以來一貫的工作表現及所獲得的社會認可,與本案無關。夏衛東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但我局已綜合考慮了當事人的職務、履職情況,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責任大小與其他當事人予以了區分,量罰適當。
5.在案證據證明了林蔚晴參加了瑞龍7號和君證1號收益權轉讓附帶擔保事項相關討論會議。林蔚晴作為香溢融通董事會秘書,負責香溢融通資訊披露事務,在參與相關討論會議後,對香溢融通年底突擊轉讓收益權並確認收入行為的異常性未予充分關注,也未向董事會等進行報告。根據《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林蔚晴及其代理人未舉出有效證據證明林蔚晴履行了作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勤勉盡責義務。林蔚晴無《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但我局已綜合考慮了當事人的職務、履職情況,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責任大小與其他當事人予以了區分,量罰適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1.對香溢融通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2.對邱樟海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3.對潘昵琥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4.對沈成德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5.對劉正線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6.對夏衛東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7.對林蔚晴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0年6月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