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5月25日更新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四環生物涉嫌5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等四項違法事實,證監會對四環生物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四環生物實控人陸克平在限制交易期限內買賣“四環生物”被罰2600萬元,並被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其中,陸克平因涉及多項違法,最終合計被罰2734萬元。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四環生物處罰落地背後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四環生物、陸克平等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問題1:連續五年實控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查明,自2014年起,陸克平通過控制陸某等13個證券賬戶及2個權益工具,在2014年2月20日至2018年4月11日(以下簡稱涉案期間)交易四環生物股票,同時通過上述賬戶在四環生物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此外,陸克平還控制一致行動人趙紅等4人賬戶。
陸克平通過使用上述19個涉案賬戶組交易四環生物股票,使其控制的四環生物表決權不斷擴大,具體交易情況為2014年2月20日起買入四環生物股票,2014年2月21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5%,2016年6月20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30%,截至2018年4月11日,持股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39.42%。
證監會認定,陸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且其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間實際控制四環生物。而四環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無實際控制人”等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
問題2: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2014年10月10日,四環生物子公司新疆愛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愛迪)與陸克平控制的陽光集糰子公司江蘇陽光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置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新疆愛迪向陽光置業購買陽光敔山灣花園商鋪,交易總價為5345.56萬元。
證監會認定,四環生物及其子公司新疆愛迪與陽光集團及其子公司陽光置業均為陸克平控制的公司,上述交易屬於關聯交易。四環生物未按規定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涉嫌構成資訊披露違法的行為。
問題3:在限制交易期限內買賣四環生物股票
行政處罰書顯示,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共同持有四環生物股票達5%及每增加5%時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繼續買賣四環生物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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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克平及其上述一致行動人控制的賬戶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累計買入6.27億股,累計買入金額43.21億元;累計賣出2.72億股,累計賣出金額19.51億元。
問題4:未按規定履行收購公告和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
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合計持股達30%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涉案期間,陸克平及其上述一致行動人控制的賬戶持續交易四環生物,2016年6月20日,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數量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達30%時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且在2016年6月20日後仍持續交易四環生物,總體為凈買入。
截至2018年4月11日,陸克平及其上述一致行動人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四環生物4.06億股,佔四環生物總股本的比例為39.42%。
陸克平自述投資虧損近10億
針對上述問題,陸克平提出四點申辯意見,請求免除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請求從輕或減輕限制期內交易行為的處罰,其中提出,陸克平是為公司利益從事涉案行為,最終投資虧損近10億,且積極配合調查,其並無違法的故意,主觀惡性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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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陸克平的申辯意見,證監會沒有予以採納,相關認定為:
其一,陸克平控製表決權超過30%、陽光集團有四環生物經營和財務資料、涉案人員指認等證據足以證明陸克平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其提交的證據及申辯意見與現有證據相矛盾且未形成完整證據鏈,依法不予採信;其二,陸克平所述為公司利益增持、積極配合調查、投資虧損等申辯意見不構成免責理由;其三,對陸克平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未按規定披露資訊及限制期內交易的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四條對其予以處罰,並無不當。綜上,證監會對陸克平的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針對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在限制交易期限內買賣“四環生物”的行為,對相關人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3000 萬元罰款,其中對陸克平處以2600萬元罰款。陸克平因涉及多項違法,最終合計被罰2734萬元。
證監會同日更新的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決定對陸克平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信披違法違規成本大幅提高
從近期行政處罰案例來看,資訊披露繼續成為監管重點。證監會日前公佈的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保千里、美麗生態、天翔環境(維權)、海印股份(維權)4家公司被指資訊披露違法違規。隨著新證券法的出臺,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成本也大幅提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無論是新證券法還是原證券法,在法律適用時都要堅守法治思維,用足用好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信用制裁等,法律適用方面要能夠做到激濁揚清、懲惡揚善。
“近期,國務院金融委、證監會反覆強調嚴打資本市場造假行為,釋放監管從嚴信號。”劉俊海進一步指出,證監會打擊財務造假力度持續加強,具體來看,監管部門愈加善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科技手段,充分踐行法治監管、勤勉監管、從嚴監管、精準監管、靶向監管、陽光監管、民本監管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市場效果。
證監會表示,將持續強化打擊財務造假等各類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督促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依法履行各項資訊披露義務,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推動上市公司品質不斷提高。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