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4月14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號)顯示,經查明,巴士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股份”,股票簡稱“*ST巴士”,002188.SZ)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巴士股份全資子公司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科技”)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部分經營業務確認收入,累計虛增2017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萬元。巴士科技納入巴士股份合併報表範圍後,導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3月營業收入1329.92萬元、凈利潤1072.20萬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268.8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2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1月至6月營業收入3398.40萬元、凈利潤2706.11萬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127.1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萬元、凈利潤3493.88萬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對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了更正並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亦經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監事均為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等5人。同時,巴士股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簽字高級管理人員均為王獻蜀、金一棟、蔣中瀚、吳旻、夏秋紅等5人。林盼東時任巴士科技財務總監。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虛假記載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笫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巴士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巴士股份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獻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一棟、趙斌、吳旻、夏秋紅,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王獻蜀無法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浙江監管局對其公告送達,待送達生效後另案處理。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監管局決定:
一、對巴士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金一棟、吳旻、趙斌、夏秋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巴士股份係由浙江新嘉聯電子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2006年11月8日,浙江新嘉聯電子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簽訂了《浙江新嘉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籌)發起人協議書》。2006年11月22日,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記註冊成立,註冊號為3300002000192,註冊資本為6000萬元。上海天紀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20.3%。
2016年1月22日,公司中文名稱由“浙江新嘉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巴士線上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5日,新嘉聯發佈的關於變更公司名稱及經營範圍的公告稱,浙江新嘉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變更公司名稱的議案》、《關於變更公司經營範圍的議案》。公司擬將名稱由“浙江新嘉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巴士線上股份有限公司”。鋻於公司進行的重大資産重組實施完成後,公司的基本情況和業務構成發生重大變化,為使公司名稱和公司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適應,並充分體現公司發展戰略目標,進一步契合未來的長遠戰略發展需要,公司擬將中文名稱及英文名稱作上述變更。
2015年11月24日,浙江新嘉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佈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實施情況報告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書稱,新嘉聯擬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相結合的方式購買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交易金額為16.85億元;同時新嘉聯擬向特定對象天紀投資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3.44億元,所募集資金扣除仲介機構費用後將全部用於支付本次交易的現金對價,不足部分以自有資金支付。
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發佈定期報告更正公告稱,公司對前期相關財務數據進行更正。本次更正僅修訂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報告業績。公司下屬子公司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未嚴格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要求確認營業收入。2017年12月,受王獻蜀失聯無法正常履職影響,巴士科技諸多客戶合作態度轉向觀望,預算內的重點項目無法實施,客戶不配合提供與收入確認相關的相應資料。2018年1月底,巴士科技董事會決定對經營情況進行自查。通過自查,巴士科技業務部門提供給財務的部分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巴士科技經與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溝通,對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營業收入實施紅字衝減,並按衝減後的營業收入編制201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及年度報告。
同日,巴士股份發佈了修正後的2017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報告。
天眼查資料顯示,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跨平臺移動網際網路公司,旗下擁有覆蓋全國21個主流消費城市的全國性移動電視媒體平臺、我拍移動視頻社區、我玩移動生活社區。公司從2013年啟動“網際網路+”戰略,全面從戶外新媒體向移動網際網路轉型,致力通過移動電視媒體平臺、我拍移動視頻社區、我玩移動生活社區三個業務板塊建立一個在移動網際網路時代公交場景下的移動生態圈。巴士科技為巴士股份全資子公司。
王獻蜀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24日任巴士股份總經理,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8月1日任公司董事。同時,王獻蜀任巴士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
周鑫2015年12月24日至今任巴士股份董事長兼公司董事。蔣中瀚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26日任巴士股份代理總經理,2018年1月26日至今任總經理,2015年12月24日至今任董事會秘書,2013年8月21日至2018年2月12日任財務總監,2014年5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公司董事。
林盼東2018年2月12日至今任巴士股份財務總監,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公司董事。金一棟2012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總經理,2015年12月24日至2019年7月1日任常務副總經理。2012年11月10日至2019年7月1日任公司董事。同時,林盼東和金一棟任巴士科技公司董事。
吳旻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26日任巴士股份副總經理兼公司非獨立董事。趙斌2012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董事,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12月23日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陳信勇2012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獨立董事。陳銀華2012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獨立董事。金洪飛2012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獨立董事。
孫浩初2012年11月10日至2019年7月12日任巴士股份監事會主席兼監事。樓亦雄2014年5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監事。莊嚴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任巴士股份監事。錢紀林2006年11月9日至2019年7月12日任巴士股份監事。鄧歡2015年12月24日至2018年12月20日任巴士股份監事。
《證券法》笫六十三條規定: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 2號
當事人:巴士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股份”),住所:浙江省嘉善縣,法定代表人周鑫。
周鑫,男,1978年12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長,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
蔣中瀚,男,1977年9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林盼東,男,1977年4月出生,時任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士科技”)財務總監,住址:上海市徐匯區。
金一棟,男,1967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董事、常務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海鹽縣。
吳旻,男,1978年11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董事、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趙斌,男,1981年1月出生,巴士股份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
夏秋紅,女,1968年9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陳信勇,男,1963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陳銀華,男,1963年2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金洪飛,男,1970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楊浦區。
孫浩初,男,1953年5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監事會主席,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樓亦雄,男,1967年8月出生,巴士股份監事,住址:安徽省安慶市。
莊嚴,男,1970年6月出生,巴士股份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
錢紀林,男,1957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職工監事,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鄧歡,女,1980年10月出生,時任巴士股份職工監事,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巴士股份資訊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吳旻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其他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巴士股份全資子公司巴士科技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在收入確認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對其部分經營業務確認收入,累計虛增2017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納入巴士股份合併報表範圍後,導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3月營業收入13,299,201.43元、凈利潤10,721,960.12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268.8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2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1月至6月營業收入33,983,987.48元、凈利潤27,061,114.67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127.17%,使巴士股份當期凈利潤由虧損變為盈利;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1月至9月營業收入43,936,446.57元、凈利潤34,938,845.85元,佔當期披露凈利潤的比例為33.45%。2018年7月4日,巴士股份對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了更正並公告。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亦經監事會審議通過,簽字監事均為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等5人。同時,巴士股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簽字董事均為周鑫、王獻蜀、金一棟、趙斌、蔣中瀚、吳旻、金洪飛、陳信勇、陳銀華等9人;簽字高級管理人員均為王獻蜀、金一棟、蔣中瀚、吳旻、夏秋紅等5人。林盼東時任巴士科技財務總監。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相關公告、會議紀錄、情況説明、會計憑證、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的虛假記載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笫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巴士股份的上述違法行為,巴士股份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王獻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一棟、趙斌、吳旻、夏秋紅,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王獻蜀無法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我局對其公告送達,待送達生效後另案處理。
吳旻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一、其未負責財務工作和行銷工作,除參加上市公司例行董事會外沒有機會接觸財務報表,因此巴士股份涉嫌虛增收入等行為,不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或者不應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主要責任。二、在我局認定的上市公司涉嫌信披違法期間(2017年),其沒有在巴士科技擔任職務。告知書中認定其兼任巴士科技副總裁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綜上,要求免除或減輕其責任。
經復核,我局認為:吳旻本人于2018年8月8日在接受調查詢問工作經歷時明確表述到“2008年至2018年4月份,在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即巴士科技),歷任法務部總監、行政副總裁”。巴士股份2017年8月15日公告的2017年半年度報告關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中表述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報告期沒有發生變動,具體可參見2016年年報”,2017年4月26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報告關於現任董事任職情況中表述到“吳旻先生:.....。2008年2月至今,巴士線上科技有限公司,現任副總裁。”因此,吳旻關於其涉案期間未在巴士科技任職的申辯意見與事實不符。我局對吳旻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部分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巴士股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周鑫、蔣中瀚、林盼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金一棟、吳旻、趙斌、夏秋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陳信勇、陳銀華、金洪飛、孫浩初、樓亦雄、莊嚴、錢紀林、鄧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0年4月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