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近日對深圳市遠望谷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望谷”,002161.SZ)下發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43號)顯示,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披露《關於股份回購期屆滿暨股份回購實施結果的公告》顯示,公司原計劃自2019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間實施回購,回購金額應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含1億元),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2億元(含 2億元)。截至股份回購期屆滿,公司實際回購公司股份支付總金額為1000萬元(含佣金等交易費用),未達回購方案計劃金額下限,差異為9000萬元,差異比例為90.00%。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遠望谷于2020年2月18日公佈的《關於股份回購期屆滿暨股份回購實施結果的公告》顯示,截至2020年2月14日,公司實際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回購公司股份136.4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0.18%;回購股份最高成交價為7.39元/股,最低成交價為7.15元/股,已支付的總金額為1000萬元(含佣金等交易費用)。公司稱主要原因為受宏觀調控政策影響,公司現金流緊張,同時公司2019年銷售訂單增加,業績明顯回升,主力資金優先保證産品供應和業務發展,更符合股東利益,錯過了一些回購的市場時機。此外,2019年11至2020年2月期間內,因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超過回購價格,無法實施回購計劃。
遠望谷于2019年1月29日公佈的《回購公司部分股份的方案》和《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顯示,公司擬回購股份價格不超過人民幣8.75元/股(含8.75元/股),若全額回購且按回購總金額上限和回購股份價格上限測算,預計可回購股份數量約2285.71萬股,回購股份比例約佔本公司總股本的3.09%。後經修訂,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人民幣8.68元/股(含8.68元/股),預計可回購股份數量約2304.15萬股,回購股份比例約佔本公司總股本的3.11%。本次回購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本次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為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回購股份方案後12個月之內。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 2.1條規定: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回購方案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 不得變更或者終止。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回 購方案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將不利於維護上市公司權益等原因 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 更後的內容,以及可能對公司生産經營、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産 生的影響等,並應當按照制定回購方案的決策程式提交股東大會 或者董事會審議。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登出的,不得變更用途。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深圳市遠望谷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中小板監管函【2020】第 43 號
深圳市遠望谷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2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關於股份回購期屆滿暨股份回購實施結果的公告》顯示,你公司原計劃自 2019 年 2月 15 日至 2020年2月 14日期間實施回購,回購金額應不低於人民幣10,000萬元(含10,000 萬元),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20,000 萬元(含 20,000 萬元)。截至股份回購期屆滿,你公司實際回購公司股份支付總金額為10,000,021.23 元(含佣金等交易費用),未達回購方案計劃金額下限,差異為 89,999,978.77 元,差異比例為 90.00%。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 1.4 條、第 2.1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4 月 10 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