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 2號)顯示,經查,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至3月31日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珠峰”,600338.SH)股份75.74萬股,佔總股份的0.82%。截至2020年3月5日,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持有西藏珠峰3.69億股,佔西藏珠峰總股份的40.32%。
此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 3號)顯示,經查,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于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西藏珠峰股份901.61萬股,佔西藏珠峰總股份的0.99%;2020年1月15日至3月26日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西藏珠峰855萬股,佔西藏珠峰總股份的0.94%。截至2019年10月27日,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持有西藏珠峰1.16億股,佔西藏珠峰總股份的12.68%。
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與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同作為西藏珠峰持股5%以上股東,有關減持事項未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上述兩家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西藏證監局同時要求兩家當事公司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要求兩家公司于4月30日前提交書面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成立於1996年5月23日,註冊資本1億人民幣,黃建榮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上海新海成企業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88.64%,上海新海成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上海海成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實控人為黃瑛,持股比例80%。
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於2013年9月25日,註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上海平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北京歌石未來視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74.25%。北京歌石未來視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北京歌石新匯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何亞平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34%。
西藏珠峰成立於1998年11月30日,註冊資本9.14億元,于2000年12月27日在上交所掛牌,黃建榮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69億股,持股比例40.32%,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第三大股東,持股1.16億股,持股比例12.68%。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産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資訊依法披露前,相關資訊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資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 2號
關於對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新疆塔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
根據日常監管,我局關注到你公司2020年3月5日至3月31日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珠峰”)股份757.358萬股,佔總股份的0.8248%。
截至2020年3月5日,你公司持有西藏珠峰36,860.8328萬股,佔西藏珠峰總股份的40.32%。作為西藏珠峰持股5%以上的股東,你公司對上述減持事項未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你公司應于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0年4月2日
關於對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3號
關於對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歌石祥金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根據日常監管,我局關注到你公司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西藏珠峰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珠峰”)股份901.6064萬股,佔西藏珠峰總股份的0.9862%;2020年1月15日至3月26日期間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西藏珠峰855萬股,佔西藏珠峰總股份的0.94%。
截至2019年10月27日,你公司持有西藏珠峰11,590.0018萬股,佔西藏珠峰總股份的12.68%。作為西藏珠峰持股5%以上股東,你公司有關減持事項未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你公司應于4月30日前就上述情況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0年4月2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