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3月27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2020〕14號)顯示,經查,2010年2月,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基機械”,002363.SZ)披露的《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中,關於隆基集團有限公司改制後的股東資訊,與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不一致。隆基機械時任董事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高級管理人員劉玉裏參與了該事項。
隆基機械及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隆基機械及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裏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隆基機械前身龍口隆基機械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4月11日,繫於2008年3月1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商資批[2008]362號文批准,由龍口隆基機械有限公司以整體變更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9000萬元。發起人為隆基集團有限公司與香港精工模具設計有限公司。2008年3月26日,公司在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隆基集團有限公司為隆基機械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2.24%。
張喬敏2008年3月25日至2020年7月26日擔任隆基機械公司董事。同時持有隆基集團有限公司40%股份。張海燕2008年3月25日起擔任隆基機械總經理,2008年3月25日至2020年7月26日擔任隆基機械董事長兼公司董事。同時持有隆基集團有限公司60%股份。
張超2008年3月25日至2010年10月30日擔任隆基機械公司董事。朱少華2008年3月25日至2017年7月26日擔任隆基機械公司董事。劉玉裏2008年3月25日起擔任隆基機械副總經理,2017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擔任隆基機械公司董事。
2010年2月12日,隆基機械發佈《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披露了上市的相關事項。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招股説明書籤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招股説明書應當加蓋發行人公章。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4號
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裏:
經查,2010年2月,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的《山東隆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中,關於隆基集團有限公司改制後的股東資訊,與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不一致。公司時任董事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高級管理人員劉玉裏參與了該事項。
公司及張喬敏、張海燕、張超、朱少華、劉玉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0年3月2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