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近日公佈的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45號)顯示,當事人任紅軍、鐘超作為漢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威科技”,300007.SZ)持股5%以上股東及一致行動人,于2015年5月20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間,通過深交所證券交易系統合計減持漢威科技6.71%股份,其中截至2018年3月27日持股比例變動已達到5.30%。二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持股比例變動達到5%時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停止買賣漢威科技股票。
二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11.8.1條的規定。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要求兩名當事人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漢威科技成立於1998年9月11日,註冊資本2.93億元,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掛牌,當事人任紅軍為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實控人、董事長,截至2019年9月30日,任紅軍持股6189.06萬股,持股比例21.12%,鐘超為第二大股東,持股1515.43萬股,持股比例5.17%。
任紅軍自2008年1月18日至今任漢威科技5屆董事長,任期至2023年1月12日;鐘超自2008年1月18日至2013年8月16日任2屆董事。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
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佈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漢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任紅軍、鐘超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 45 號
任紅軍、鐘超:
你們作為漢威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威科技)持股5%以上股東及一致行動人,于 2015 年 5月 20 日至 2020 年 1月 2 日期間,通過本所證券交易系統合計減持漢威科技 6.71%股份,其中截至 2018 年 3 月 27 日持股比例變動已達到 5.30%。你們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持股比例變動達到 5%時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也未停止買賣漢威科技股票。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 11 月修訂)》第 1.4 條、第 11.8.1 條的規定。請你們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們:上市公司股東買賣股票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規範股票買賣行為,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3 月 27 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