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張曦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顯示,2019年9月26日,山東國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瓷材料”,300285.SZ)董事長張曦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國瓷材料股份1100萬股,佔國瓷材料總股本的1.14%,減持金額合計22033萬元。國瓷材料于2019年10月26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張曦作為國瓷材料董事長,前述減持行為發生在國瓷材料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構成敏感期交易。
張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1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3.8.17條的規定。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3條的規定,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張曦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於張曦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國瓷材料繫於2010年5月4日經山東省商務廳<關於同意山東國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魯商務外資字[2010]343號)批准,根據立信大華審計的2009年12月31日凈資産值55027279.46元折為股份公司股本4500萬元,由山東國瓷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張曦2010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8日擔任國瓷材料董事長及公司董事。截至2019年12月31日,張曦持有國瓷材料19.96%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2019年9月26日,國瓷材料發佈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股份的公告稱,山東國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東張曦先生的通知,告知其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公司股份110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14%,減持均價20.03元/股。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3.1.1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二)、(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3.8.1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存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張曦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張曦,山東國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經查明,張曦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9月26日,張曦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山東國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瓷材料”)股份1100萬股,佔國瓷材料總股本的1.14%,減持金額合計22033萬元。國瓷材料于2019年10月26日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張曦作為國瓷材料董事長,前述減持行為發生在國瓷材料 2019 年第三季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構成敏感期交易。
張曦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1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3.8.17條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3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決定對張曦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張曦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27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