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于昨日公佈的《關於對貴州外灘安防設備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決定》顯示,經查明,貴州外灘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灘安防”,)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履行增持計劃。2018年5月2日,江蘇雷科防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科防務”,002413.SZ)披露《關於持股5%以上股東計劃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稱,外灘安防作為雷科防務持股5%以上股東擬增持雷科防務股份不超過1.5億股,增持期限為自2018年5月2日起的12個月內。
2019年11月27日,雷科防務披露《關於股東未完成增持計劃的公告》稱,上述增持計劃于2019年5月2日屆滿,根據雷科防務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獲取的資訊顯示,外灘安防在增持期限內實際增持雷科防務股份0股,未履行本次增持計劃。
二、未及時履行權益變動報告披露義務。2019年6月26日,雷科防務披露《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稱,根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2018)滬02執528號之三],司法裁定外灘安防持有的雷科防務9342.29萬股股票作價5.43億元交付給華融華僑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華僑”)抵償債務,上述股票所有權自本裁定送達華融華僑起轉移,同日華融華僑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019年6月28日,雷科防務披露《關於股東司法裁定轉讓股份完成過戶登記的公告》稱,上述股份已于2019年6月27日完成過戶登記手續,外灘安防持有雷科防務股份數量由1億股減少至657.71萬股,佔比雷科防務總股本的0.61%。自此,外灘安防不再是雷科防務持股5%以上股東。
截至目前,外灘安防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履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披露義務。外灘安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3條、第11.8.1條、第11.11.1條及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第4.1.4條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貴州外灘安防設備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於貴州外灘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外灘安防成立於2014年8月18日,註冊資本1.6億人民幣,忻翀傑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王勇為實控人、大股東,持股比例99%。雷科防務成立於2002年12月11日,註冊資本11.02億元,于2010年5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戴斌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11月27日,華融華僑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9873.54萬股,持股比例9.13%。外灘安防為第十一大股東,持股126.46萬股,持股比例0.12%。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披露的資訊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8.1條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東及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發佈提示性公告。
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佈公告。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1.11.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承諾事項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承諾事項單獨摘出報送本所備案,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上單獨披露。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時報告和公告其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等資訊,並保證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1.4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規定:本規則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細則、指引和通知確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貴州外灘安防設備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決定
當事人:
貴州外灘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住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花果園後街彭家灣花果園項目E 區第 E8樓 1 單元 21 層 9 號花果園社區。
經查明,貴州外灘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灘安防”)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履行增持計劃
2018 年 5 月 2 日,江蘇雷科防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科防務”)披露《關於持股 5%以上股東計劃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稱,外灘安防作為雷科防務持股 5%以上股東擬增持雷科防務股份不超過 15,000 萬股,增持期限為自 2018 年 5 月 2 日起的 12 個月內。
2019 年 11月 27日,雷科防務披露《關於股東未完成增持計劃的公告》稱,上述增持計劃于 2019 年 5 月 2 日屆滿,根據雷科防務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獲取的資訊顯示,外灘安防在增持期限內實際增持雷科防務股份 0 股,未履行本次增持計劃。
二、未及時履行權益變動報告披露義務
2019 年 6 月 26 日,雷科防務披露《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稱,根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2018)滬 02執 528 號之三],司法裁定外灘安防持有的雷科防務 93,422,863 股股票作價 54,260 萬元交付給華融華僑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融華僑”)抵償債務,上述股票所有權自本裁定送達華融華僑起轉移,同日華融華僑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019 年 6 月 28 日,雷科防務披露《關於股東司法裁定轉讓股份完成過戶登記的公告》稱,上述股份已于 2019 年 6 月 27日完成過戶登記手續,外灘安防持有雷科防務股份數量由100,000,000 股減少至 6,577,137 股,佔比雷科防務總股本的0.61%。自此,外灘安防不再是雷科防務持股 5%以上股東。
截至目前,外灘安防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履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披露義務。
外灘安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11 月修訂)》第 1.4 條、第 2.3 條、第 11.8.1 條、第 11.11.1條及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4.1.2 條、第 4.1.4 條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 11月修訂)》第 17.2 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對貴州外灘安防設備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外灘安防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統一由雷科防務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曹女士,電話:0755-88668399)。
對於貴州外灘安防設備有限公司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 年 3 月 26 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