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8名股東定增2億”,而且這8名股東中7人是董、監、高……面對監管質疑,宏達高科20日回復深交所稱,7名發行對象為公司董事會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屬於相關規定情形;此外,本次發行對象的資金來源為其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資金來源合法,具備認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資金實力。
公開資料顯示,宏達高科前身為浙江宏達經編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於1985年。2007年8月在深交所掛牌交易上市,2010年8月實施並購重組,更名為宏達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經編布料和醫療器械為雙主業,同時擁有貿易,染整加工等業務。
來源:宏達高科官網
為何將董監高認定為戰略投資者?
3月17日,深交所向宏達高科下發關注函,要求公司對此前披露的定增預案中涉及戰略投資者認定的部分給予進一步説明,並表示高度關注。
回溯公告,3月5日,宏達高科披露定增方案,擬向沈國甫、毛志林、許建舟、顧偉鋒、王鳳娟、孫雲浩、張建福以及周美玲共8名特定對象發行不超過2658萬股,鎖定期均為18個月,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20200.8萬元,定價基準日為董事會決議公告日。
深交所指出,除沈國甫是宏達高科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其餘7人都是董事、監事或高管。在預案中,宏達高科將他們都認定為戰略投資者,並稱通過引入優質內部人才作為戰略投資者,建立公司發展的長效機制。
關注函發問,除沈國甫以外,其餘發行對像是否屬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需要給出説明。而上述第七條正是再融資新規涉及戰略投資者的部分,交易所其實就是對宏達高科發問:將董監高認定為戰略投資者是不是合適?
而對此,宏達高科在回復函中表示,上述七名發行對象均為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均在公司長期任職,並通過履行相應職責,參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或部門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並從研發、技術、生産、銷售和其他經營管理上等各個方面為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援。“上述七名發行對象屬於公司董事會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屬於《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公告截圖宏達高科稱,截至目前,除王鳳娟女士未持股外,毛志林、許建舟、顧偉鋒、孫雲浩、張建福、周美玲等其他六名發行對象均持有公司股份,且毛志林、許建舟、顧偉鋒、孫雲浩、張建福持股時間較長,顯示出對公司長期持續發展的信心。
錢從何來?有資金實力嗎?
關注函中,深交所還要求宏達高科披露上述認購對象的資金來源,是否具備認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資金實力。
對此,宏達高科回應,上述發行對象均在公司長期任職,且部分發行對象持有公司數量不等的股份。相關發行對象可以通過個人和家庭資金積累,以及其他自籌渠道解決本次認購的資金需求。公司充分了解了發行對象工資收入、家庭資金積累情況、家庭對外投資情況、信用記錄、資金籌措能力等,認為發行對象具備認繳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資金實力。
另外,全體發行對象已向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承諾並確認其出資資金來源合法、具備認繳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資金實力:本人的認購資金來源為本人合法自有資金和/或自籌資金,符合適用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認購資金的相關要求,不存在資金來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對外募集、代持、信託持股、委託持股、分級收益等結構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間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主承銷商資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主承銷商提供的財務資助、補償、承諾收益或者其他協議安排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沈國甫已確認並承諾,其不會向其他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也不會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其他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最後,針對認購對像是否與控股股東等存在股份代持等未披露的協議和利益安排,宏達高科表示,本次認購主體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之間不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協議和利益安排,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公告強調,本次認購主體中,沈國甫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餘認購主體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之間不存在股份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協議和利益安排,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宏達高科承諾,不會向發行對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變相保底保收益承諾,也不會直接或通過利益相關方向發行對象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在投行人士看來,如何認定定增方案中的戰略投資者,目前業界尚未有明確共識,各家公司給出的認定理由也五花八門,有些公司甚至一句話認定了之,不加以解釋。“交易所此次發函關注,或進一步推動市場關注該事項,戰略投資者的認定標準也將趨於明確。”
二級市場上,宏達高科股價20日高開高走,收漲1.52%,報9.33元/股,總市值6.49億元。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