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披露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於建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于建忠作為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合科技”證券代碼“300457”)時任董事兼CEO,于2020年1月6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贏合科技股票3.75萬股,減持前未披露減持計劃。
于建忠上述行為違反了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深圳監管局決定對於建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于建忠為贏合科技第3屆董事會董事,于2018年11月22日任職,2020年1月14日離職;2018年6月20日任贏合科技CEO,2020年1月15日離職;2017年7月28日任贏合科技副總裁,2018年6月20日離職。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於建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于建忠:
經查,你作為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贏合科技,證券代碼300457)時任董事兼CEO,于2020年1月6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贏合科技股票37,500股,減持前未披露減持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切實規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行為,依法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3月2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