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昨日披露的紀律處分顯示,延安必康(002411.SZ)、永太科技(002326.SZ)、中恒電氣(002364.SZ)、泰和科技(300801.SZ)、北玻股份(002613.SZ)、聯創股份(300343.SZ)、銀邦股份(300337.SZ)、天晟新材(300169.SZ)8家公司因資訊披露違規,遭到深圳證券交易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經查明,延安必康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6日晚間,延安必康直通披露《關於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以下簡稱《合作公告》),稱擬與深圳市圖微安創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在肺纖維化治療等方面進行戰略合作,並表示肺纖維化是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的重要特點,是重要臨床表現之一,其藥物治療“相關的生物指標逆轉在80%以上,屬於全球首創”“未來有望成為治療肺纖維化領域的明星藥物。”延安必康在《合作公告》中未明確説明作出上述判斷的依據,未對相關藥物研製的時間過程、後續研發、審批程式等重要資訊進行披露,未客觀地披露産品情況,且未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存在資訊披露不完整、不準確的情形。直至深交所發函問詢,延安必康才于2月11日補充披露上述資訊。
延安必康董事長谷曉嘉、總經理香興福、董事會秘書蘇熳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延安必康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延安必康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延安必康董事長谷曉嘉、總經理香興福、董事會秘書蘇熳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查明,永太科技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3日,永太科技在“互動易”平臺回復投資者稱“公司有涉及生産武漢新冠肺炎相關的藥物及中間體”。當日,永太科技股價漲停且構成股票交易異常波動。2月3日晚間,永太科技披露《關於股價異常波動的公告》(以下簡稱《異動公告》)稱,永太科技主營業務中,醫藥産品涉及生産抗感染類、抗病毒類藥物及中間體。直至2月11日,永太科技才披露《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稱,2018年和2019年前三季度,永太科技産品中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藥物及中間體的銷售收入佔比僅分別為4.29%和2.23%。
永太科技未在“互動易”平臺及《異動公告》中客觀、完整地回復及披露相關産品收入佔比及對生産經營的影響等資訊,且未進行風險提示。
永太科技董事長王鶯妹、總經理何人寶、董事會秘書張江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永太科技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永太科技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永太科技董事長王鶯妹、總經理何人寶、董事會秘書張江山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查明,中恒電氣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12月30日至今,中恒電氣在互動易平臺上五次針對投資者提出的是否與特斯拉開展業務合作問題予以肯定答覆。2020年2月20日,中恒電氣在互動易平臺回復稱與特斯拉就目的地業務開展合作。2月26日,中恒電氣在《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中披露,其所稱合作僅指在公司辦公場所安裝、佈局特斯拉充電設施,該業務不對其經營産生影響,也未與特斯拉形成任何正式協議。中恒電氣未在互動易回復中準確、完整地介紹特斯拉目的地業務與其自身開展的充電樁業務的關係,未充分説明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相關表述存在嚴重誤導。
中恒電氣董事長朱國錠及總經理、代董事會秘書趙大春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中恒電氣上述違規事實負有重要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國錠,總經理、代董事會秘書趙大春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查明,泰和科技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2日,泰和科技在互動易回復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公司現在生産和經營的産品中,苯扎氯銨和次氯酸鈉可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疫過程中的環境消毒工作”“公司擬生産的過氧乙酸,亦可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疫過程中的環境消毒工作”。2月6日,泰和科技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泰和科技目前消毒劑類産品正常開工,主要産品苯扎氯銨和次氯酸鈉可用於環境消毒工作。而根據泰和科技對深交所關注函的回函,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泰和科技次氯酸鈉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0.03%、0.05%、3.57%,苯扎氯銨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7.17%、8.22%、6.72%,且苯扎氯銨主要用於水處理行業,少數客戶用於公共衛生消毒領域,過氧乙酸投産後對泰和科技生産經營及財務狀況不會産生重大影響。泰和科技未在互動易回復中客觀、完整反映上述消毒劑類産品相關業務的實際狀況。2月4日至6日,泰和科技股票收盤價格變動達到深交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波動標準,泰和科技在按要求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也未披露消毒劑類産品收入佔比以及對泰和科技業績的具體影響,直至2月10日才在對深交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予以披露。
泰和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程終發、董事會秘書程霞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泰和科技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泰和科技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泰和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程終發、董事會秘書程霞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查明,北玻股份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1月9日至2月14日,北玻股份在 “互動易”對投資者關於“公司是否有關於光伏HIT薄膜電池産業鏈的技術研發”等提問的回復中表示,“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北玻鍍膜技術工業有限公司具備製造符合HIT工藝的PVD鍍膜設備能力”。2月25日,北玻股份在回復深交所關注函的公告中披露,目前北玻股份尚不具備成熟商業化運作生産HIT工藝PVD鍍膜設備的能力。
北玻股份在互動易中對投資者的回復與對深交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之間存在不一致,存在資訊披露不準確、誤導性陳述的情形。
北玻股份董事長高學明、總經理高理、董事會秘書雷敏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北玻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北玻股份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北玻股份董事長高學明、總經理高理、董事會秘書雷敏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查明,聯創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1月28日,有投資者在“互動易”向聯創股份提問:“聽説公司有消毒液産品,是真的嗎?針對肺炎疫情,公司有什麼動作呢?”2月3日,聯創股份回復稱:“公司子公司生産次氯酸鈉水溶液,該産品用於殺菌、消毒。2月2日,公司向湖北無償贈送5噸次氯酸鈉水溶液(以此為母液,加水即可以配製出約500噸消毒液),供給用於公共場所消毒,防控新型冠狀病毒。1月28日開始,公司還分批向淄博市無償贈送 20 余噸次氯酸鈉水溶液(以此為母液,加水即可以配製出約2000多噸消毒液),用於公共場所、街道等處消毒,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當前防疫形勢嚴峻,消毒液需求巨增,市場供不應求,公司將全力支援抗擊疫情!”2月7日,聯創股份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公司子公司華安新材的産品中有次氯酸鈉水溶液(84消毒液母液,加一定比例的水即可配成消毒液),該産品用於各類公共場所的消毒殺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公司已累計向湖北疫區及山東淄博市捐贈50余噸次氯酸鈉水溶液,用戶可配製約5000噸消毒液用於公共場所、街道、社區消毒。”2月10日,聯創股份在深交所要求下披露《補充説明及更正公告》,稱次氯酸鈉溶液的産銷量及收入佔比較小,預計不會對聯創股份業績産生重要影響。
聯創股份在互動易回復中未能客觀、完整地反映次氯酸鈉水溶液相關業務的實際狀況,在《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也未充分、完整地披露次氯酸鈉水溶液對聯創股份業績的影響情況。
聯創股份董事長兼代董事會秘書李洪國、時任總裁齊海瑩、聯席總裁王憲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代董事會秘書李洪國、時任總裁齊海瑩、聯席總裁王憲東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查明,銀邦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12日至17日,銀邦股份互動易回復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公司屬於特斯拉的二級供應商”“公司已經同上海特斯拉主要的熱交換系統供應商建立了緊密合作關係”“公司在所獲得絕大多數新能源車項目中均佔有主要份額”“公司較大的領先優勢體現在公司在大部分新能源車項目中公司均為A點或獨家供應商”“當前是華為等電子産品企業的間接供應商”。2月17日至19日,銀邦股份股票收盤價格漲幅達到深交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動標準。2月20日,銀邦股份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稱,2019年銀邦股份間接向特斯拉供貨金額約3,000萬元、直接或間接向華為銷售金額為670.61萬元,銀邦股份新能源汽車材料和消費電子材料業務收入規模佔比較小,對2019年業績影響不大,在手項目分拆到未來每一年後對當年收入和利潤影響較小。
銀邦股份在互動易回復及2月19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未就銀邦股份與特斯拉、華為的合作情況、相關新能源汽車材料和消費電子材料産品業務收入佔比以及對銀邦股份業績的具體影響進行披露,直至2月20日才在對深交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予以補充披露。
銀邦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沈健生、董事會秘書張稷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銀邦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銀邦股份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銀邦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沈健生、董事會秘書張稷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經查明,天晟新材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19日,天晟新材董事長吳海宙、總裁徐奕、董事會秘書許冬冬在投資者及媒體線上交流會上表示,天晟新材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有望應用於特斯拉M3,相關樣品已經在試製階段,如果一切順利預計在今年6月份前後量産;為應對疫情,天晟新材全面支援生産呼吸機配件,此産品主要應用於武漢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武漢其他醫院以及北京、上海、廣州的疫情定點醫院急需的氫氧霧化(呼吸)機;針對此次疫情,天晟新材注重與醫療器械企業加大合作,為國內以及國際知名的醫療器械與設備廠家的核磁共振&CT、氫氧霧化呼吸機、重症監護儀等提供核心零部件配套。
2月21日,天晟新材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有望應用於特斯拉M3,相關樣品在試製階段。由於新興産業及大客戶的開拓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對天晟新材業績影響尚不明確。
2月26日,天晟新材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以下簡稱《關注函回復公告》)。關於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業務,天晟新材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稱“目前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的銷售模式為間接供貨,我公司提供給一級供應商,由一級供應商做成總成産品提供給特斯拉”“通過與客戶的前期溝通,如通過相應測試和認證,公司將在6月前後根據客戶需求完成相關準備”“目前暫未簽署正式協議,暫無在手訂單不會對我公司業績産生重大影響”;關於呼吸機配件産品,天晟新材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稱“目前已收到訂單量合計5.8萬套,銷售額為150萬元”“2020全年預計訂單總量約30萬套,年銷售額預計1,000萬元左右,不會對我公司業績産生重大影響”;關於與相關醫療機構合作業務,天晟新材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稱“除呼吸機配件外,公司全資子公司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與相關醫療機構的合作主要是為其提供相關配件”“上述相關合作的醫療産品配件2018年銷售額為1,198萬元,2019年銷售額為1,026萬元”。
天晟新材在投資者及媒體線上交流會中未客觀、完整反映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呼吸機配件等業務的實際狀況,于2月21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仍未準確、完整披露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提供呼吸機配件以及與相關醫療機構合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具體影響,直至2月26日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天晟新材董事長吳海宙、總裁徐奕、董事會秘書許冬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天晟新材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天晟新材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天晟新材董事長吳海宙、總裁徐奕、董事會秘書許冬冬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陜西省延安市寶塔區新區創新創業小鎮E區;
谷曉嘉,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香興福,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蘇熳,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安必康”)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6日晚間,延安必康直通披露《關於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以下簡稱《合作公告》),稱擬與深圳市圖微安創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在肺纖維化治療等方面進行戰略合作,並表示肺纖維化是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的重要特點,是重要臨床表現之一,其藥物治療“相關的生物指標逆轉在80%以上,屬於全球首創”“未來有望成為治療肺纖維化領域的明星藥物。”延安必康在《合作公告》中未明確説明作出上述判斷的依據,未對相關藥物研製的時間過程、後續研發、審批程式等重要資訊進行披露,未客觀地披露産品情況,且未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存在資訊披露不完整、不準確的情形。直至我所發函問詢,延安必康才于2月11日補充披露上述資訊。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2.6條的規定。
延安必康董事長谷曉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延安必康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延安必康總經理香興福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延安必康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延安必康董事會秘書蘇熳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延安必康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谷曉嘉、總經理香興福、董事會秘書蘇熳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延安必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關於對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化學原料藥基地臨海園區東海第五大道一號;
王鶯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何人寶,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江山,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太科技”)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3日,永太科技在“互動易”平臺回復投資者稱“公司有涉及生産武漢新冠肺炎相關的藥物及中間體”。當日,永太科技股價漲停且構成股票交易異常波動。2月3日晚間,永太科技披露《關於股價異常波動的公告》(以下簡稱《異動公告》)稱,永太科技主營業務中,醫藥産品涉及生産抗感染類、抗病毒類藥物及中間體。直至2月11日,永太科技才披露《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稱,2018年和2019年前三季度,永太科技産品中涉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藥物及中間體的銷售收入佔比僅分別為4.29%和2.23%。
永太科技未在“互動易”平臺及《異動公告》中客觀、完整地回復及披露相關産品收入佔比及對生産經營的影響等資訊,且未進行風險提示。
永太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6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
永太科技董事長王鶯妹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永太科技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永太科技總經理何人寶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永太科技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永太科技董事會秘書張江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永太科技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鶯妹、總經理何人寶、董事會秘書張江山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關於對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高新區之江科技工業園東信大道69號;
朱國錠,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趙大春,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代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恒電氣”)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12月30日至今,中恒電氣在互動易平臺上五次針對投資者提出的是否與特斯拉開展業務合作問題予以肯定答覆。2020年2月20日,中恒電氣在互動易平臺回復稱與特斯拉就目的地業務開展合作。2月26日,中恒電氣在《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中披露,其所稱合作僅指在公司辦公場所安裝、佈局特斯拉充電設施,該業務不對其經營産生影響,也未與特斯拉形成任何正式協議。中恒電氣未在互動易回復中準確、完整地介紹特斯拉目的地業務與其自身開展的充電樁業務的關係,未充分説明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相關表述存在嚴重誤導。
中恒電氣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第2.6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
中恒電氣董事長朱國錠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中恒電氣上述違規事實負有重要責任。
中恒電氣總經理、代董事會秘書趙大春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中恒電氣上述違規事實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國錠,總經理、
代董事會秘書趙大春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杭州中恒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關於對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東省棗莊市市中區十里泉東路1號;
程終發,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程霞,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科技”)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2日,泰和科技在本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回復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公司現在生産和經營的産品中,苯扎氯銨和次氯酸鈉可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疫過程中的環境消毒工作”“公司擬生産的過氧乙酸,亦可用於新型冠狀病毒防疫過程中的環境消毒工作”。2月6日,泰和科技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泰和科技目前消毒劑類産品正常開工,主要産品苯扎氯銨和次氯酸鈉可用於環境消毒工作。而根據泰和科技對本所關注函的回函,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泰和科技次氯酸鈉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0.03%、0.05%、3.57%,苯扎氯銨的銷售收入佔比分別為7.17%、8.22%、6.72%,且苯扎氯銨主要用於水處理行業,少數客戶用於公共衛生消毒領域,過氧乙酸投産後對泰和科技生産經營及財務狀況不會産生重大影響。泰和科技未在互動易回復中客觀、完整反映上述消毒劑類産品相關業務的實際狀況。2月4日至6日,泰和科技股票收盤價格變動達到本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波動標準,泰和科技在按要求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也未披露消毒劑類産品收入佔比以及對泰和科技業績的具體影響,直至2月10日才在對本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予以披露。
泰和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
泰和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程終發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和第3.1.5條的規定,對泰和科技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泰和科技董事會秘書程霞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對泰和科技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程終發、董事會秘書程霞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山東泰和水處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關於對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陽市高新區濱河路20號;
高學明,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理,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雷敏,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玻股份”)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1月9日至2月14日,北玻股份在本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對投資者關於“公司是否有關於光伏HIT薄膜電池産業鏈的技術研發”等提問的回復中表示,“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海北玻鍍膜技術工業有限公司具備製造符合HIT工藝的PVD鍍膜設備能力”。2月25日,北玻股份在回復本所關注函的公告中披露,目前北玻股份尚不具備成熟商業化運作生産HIT工藝PVD鍍膜設備的能力。
北玻股份在互動易中對投資者的回復與對本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之間存在不一致,存在資訊披露不準確、誤導性陳述的情形。
北玻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5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
北玻股份董事長高學明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北玻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北玻股份總經理高理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北玻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北玻股份董事會秘書雷敏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2.2條的規定,對北玻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的規定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高學明、總經理高理、董事會秘書雷敏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關於對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張店區東部化工區昌國東路219號;
李洪國,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代董事會秘書;
齊海瑩,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裁;
王憲東,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聯席總裁。
經查明,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創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1月28日,有投資者在本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向聯創股份提問:“聽説公司有消毒液産品,是真的嗎?針對肺炎疫情,公司有什麼動作呢?”2月3日,聯創股份回復稱:“公司子公司生産次氯酸鈉水溶液,該産品用於殺菌、消毒。2月2日,公司向湖北無償贈送5噸次氯酸鈉水溶液(以此為母液,加水即可以配製出約500噸消毒液),供給用於公共場所消毒,防控新型冠狀病毒。1月28日開始,公司還分批向淄博市無償贈送20余噸次氯酸鈉水溶液(以此為母液,加水即可以配製出約2000多噸消毒液),用於公共場所、街道等處消毒,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當前防疫形勢嚴峻,消毒液需求巨增,市場供不應求,公司將全力支援抗擊疫情!”2月7日,聯創股份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公司子公司華安新材的産品中有次氯酸鈉水溶液(84消毒液母液,加一定比例的水即可配成消毒液),該産品用於各類公共場所的消毒殺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公司已累計向湖北疫區及山東淄博市捐贈50余噸次氯酸鈉水溶液,用戶可配製約5000噸消毒液用於公共場所、街道、社區消毒。”2月10日,聯創股份在本所要求下披露《補充説明及更正公告》,稱次氯酸鈉溶液的産銷量及收入佔比較小,預計不會對聯創股份業績産生重要影響。聯創股份在互動易回復中未能客觀、完整地反映次氯酸鈉水溶液相關業務的實際狀況,在《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也未充分、完整地披露次氯酸鈉水溶液對聯創股份業績的影響情況。
聯創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
聯創股份董事長兼代董事會秘書李洪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對聯創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聯創股份時任總裁齊海瑩、聯席總裁王憲東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和第3.1.5條的規定,對聯創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和第16.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代董事會秘書李洪國、時任總裁齊海瑩、聯席總裁王憲東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山東聯創産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關於對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新區鴻山街道後宅;
沈健生,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張稷,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邦股份”)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12日至17日,銀邦股份在本所投資者關係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回復投資者提問時表示,“公司屬於特斯拉的二級供應商”“公司已經同上海特斯拉主要的熱交換系統供應商建立了緊密合作關係”“公司在所獲得絕大多數新能源車項目中均佔有主要份額”“公司較大的領先優勢體現在公司在大部分新能源車項目中公司均為A點或獨家供應商”“當前是華為等電子産品企業的間接供應商”。2月17日至19日,銀邦股份股票收盤價格漲幅達到本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動標準。2月20日,銀邦股份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稱,2019年銀邦股份間接向特斯拉供貨金額約3,000萬元、直接或間接向華為銷售金額為670.61萬元,銀邦股份新能源汽車材料和消費電子材料業務收入規模佔比較小,對2019年業績影響不大,在手項目分拆到未來每一年後對當年收入和利潤影響較小。銀邦股份在互動易回復及2月19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未就銀邦股份與特斯拉、華為的合作情況、相關新能源汽車材料和消費電子材料産品業務收入佔比以及對銀邦股份業績的具體影響進行披露,直至2月20日才在對本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中予以補充披露。
銀邦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
銀邦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沈健生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和第3.1.5條的規定,對銀邦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銀邦股份董事會秘書張稷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對銀邦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沈健生、董事會秘書張稷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銀邦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8日
關於對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蘇省常州市龍錦路508號;
吳海宙,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奕,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許冬冬,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晟新材”)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2月19日,天晟新材董事長吳海宙、總裁徐奕、董事會秘書許冬冬在投資者及媒體線上交流會上表示,天晟新材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有望應用於特斯拉M3,相關樣品已經在試製階段,如果一切順利預計在今年6月份前後量産;為應對疫情,天晟新材全面支援生産呼吸機配件,此産品主要應用於武漢火神山醫院、雷神山醫院、武漢其他醫院以及北京、上海、廣州的疫情定點醫院急需的氫氧霧化(呼吸)機;針對此次疫情,天晟新材注重與醫療器械企業加大合作,為國內以及國際知名的醫療器械與設備廠家的核磁共振&CT、氫氧霧化呼吸機、重症監護儀等提供核心零部件配套。
2月21日,天晟新材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稱,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有望應用於特斯拉M3,相關樣品在試製階段。由於新興産業及大客戶的開拓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對天晟新材業績影響尚不明確。
2月26日,天晟新材披露《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公告》(以下簡稱《關注函回復公告》)。關於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業務,天晟新材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稱“目前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的銷售模式為間接供貨,我公司提供給一級供應商,由一級供應商做成總成産品提供給特斯拉”“通過與客戶的前期溝通,如通過相應測試和認證,公司將在6月前後根據客戶需求完成相關準備”“目前暫未簽署正式協議,暫無在手訂單不會對我公司業績産生重大影響”;關於呼吸機配件産品,天晟新材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稱“目前已收到訂單量合計5.8萬套,銷售額為150萬元”“2020全年預計訂單總量約30萬套,年銷售額預計1,000萬元左右,不會對我公司業績産生重大影響”;關於與相關醫療機構合作業務,天晟新材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稱“除呼吸機配件外,公司全資子公司常州新祺晟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與相關醫療機構的合作主要是為其提供相關配件”“上述相關合作的醫療産品配件2018年銷售額為1,198萬元,2019年銷售額為1,026萬元”。
天晟新材在投資者及媒體線上交流會中未客觀、完整反映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呼吸機配件等業務的實際狀況,于2月21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仍未準確、完整披露前艙支架緩衝墊産品、提供呼吸機配件以及與相關醫療機構合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具體影響,直至2月26日在《關注函回復公告》中才予以披露。
天晟新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9.1條的規定。
天晟新材董事長吳海宙、總裁徐奕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和第3.1.5條的規定,對天晟新材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天晟新材董事會秘書許冬冬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的規定,對天晟新材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2條、第16.3條和第16.4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海宙、總裁徐奕、董事會秘書許冬冬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於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2020年3月8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