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24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訂,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袁斌、沈渭東內幕交易中福海峽(平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潭發展”,000592.SZ)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15年以來,平潭發展實際控制人劉某山擬轉讓其通過福建山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山田實業”)對平潭發展的控股權。2015年12月,劉某山與北京賽伯樂綠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北京賽伯樂”)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長李某在福州認識。2016年2月3日,平潭發展披露《關於與北京賽伯樂綠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對包括引入山東南丁格爾護理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南丁格爾”)大健康項目落戶平潭等多個行業領域項目開展合作。王某一為南丁格爾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實際控制人。
2017年4月22日,李某、劉某山、王某一在山東會面,三人一致同意由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收購平潭發展控股權並將南丁格爾注入平潭發展進行重組的思路。李某指定陳某明具體負責此項目,包括與平潭發展對接,策劃交易方案及起草相關協議。2017年5月11日,陳某明到福州與劉某山見面,劉某山指定王某明對接並負責交易方案策劃事宜。
2017年7月31日至8月4日,陳某明帶領華融證券、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中銀律所等仲介機構人員到福州進行現場盡調。盡調完成後,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和中銀律所都向北京賽伯樂提交了盡調報告,北京賽伯樂支付了相關業務費用。
2017年8月9日,平潭發展開市起停牌。2017年8月10日,平潭發展發佈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該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2017年8月16日披露《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進展公告》稱:控股股東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可能涉及到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公司將從2017年8月16日開市起繼續停牌。
綜上,平潭發展實際控制人劉某山擬向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出讓控股權並進行重組事項的資訊在公開披露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開性,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于2017年4月22日開始形成,公開于2017年8月9日。內幕資訊知情人包括劉某山、李某、王某一、陳某明、王某明等人,其中李某、劉某山、王某一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內幕資訊時間為2017年4月22日;陳某明、王某明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內幕資訊時間不晚于2017年5月11日。
經查明,當事人袁斌、沈渭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內幕資訊知情人陳某明在寧波賽伯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賽伯樂”)任法定代表人,袁斌係寧波賽伯樂的重要投資人,並自2012年起在寧波賽伯樂任職,跟隨陳某明學習和從事投資業務。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袁斌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陳某明每月通過見面、通話等方式進行聯絡接觸,其中2017年6月6日,袁斌與陳某明在寧波見面會談。此外,袁斌與陳某明存在大額資金往來,關係密切。
“袁斌”等7個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記憶體在交易“平潭發展”意願顯著增強,交易金額顯著放大,交易買入時點、資金調撥時點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時點基本吻合,轉移資金至他人賬戶買入,配資放大杠桿買入,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袁斌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袁斌”等7個證券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股票706.47萬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3901.65萬元,累計賣出368.05萬股,賣出成交金額合計2054.45萬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經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利-278.89萬元。
2017年7月21日,沈渭東與袁斌等7人聚餐。當日晚8:30,沈渭東即在微信群中推薦他人關注、買入000592(“平潭發展”)股票;在次一交易日(7月24日)買入“平潭發展”後,再次在微信群交流買入“平潭發展”的情況,明確提及該股票有“注資重組”概念,該資訊與內幕資訊的實際內容一致。“平潭發展”停牌後,沈渭東在微信中與他人討論向袁斌打探停牌進展。綜上,沈渭東從袁斌處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知悉時間為2017年7月21日。
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沈渭東控制使用“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股票48.55萬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273.20萬元,無賣出。截至2019年6月11日,經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利-79.23萬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劉某山擬向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出讓控股權並進行重組,該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重大事件,同時構成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于2017年4月22日,公開于2017年8月9日。袁斌、沈渭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
一、對袁斌處以45萬元罰款。
二、對沈渭東處以10萬元罰款。
平潭發展于1993年9月8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成立,成立時名稱為"福建省中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3月27日,福建省中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2003年4月,公司名稱由"福建省中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福建省昌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26日,公司名稱由"福建省昌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福建中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公司名稱由"福建中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中福海峽(平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平潭發展實際控制人劉某山為平潭發展董事長劉平山。劉平山自2008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擔任平潭發展董事長兼公司董事。現持有平潭發展股份共計757.19萬股,持股比例21.63%,其中直接持有72.76萬股,間接持有684.43萬股,不存在股份代持、質押的情況。2019年7月30日,劉平山卸任福建山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職務。而福建山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為平潭發展第一大股東,持股4.91億股,持股比例為25.4%。
寧波賽伯樂法定代表人陳某明為寧波賽伯樂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陳保明。
2017年8月10日,平潭發展公告稱,平潭發展于2017年8月8日接到控股股東山田實業的通知,獲悉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鋻於該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為保證公平資訊披露,維護投資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價異常波動,經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證券代碼:000592)自2017年8月9日(星期三)開市起停牌。2018年1月29日,平潭發展公告稱,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經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29日(星期一)上午開市起復牌。
2017年11月8日,福建山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發生投資人(股權)變更。平潭華閩進出口有限公司退出,新增中核資源集團有限公司為股東。截止目前,香港山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山田實業60%股份,中核資源集團有限公司持有山田實業40%股份.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1號
當事人:袁斌,男,198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
沈渭東,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袁斌、沈渭東內幕交易中福海峽(平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潭發展)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袁斌、沈渭東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及其形成過程
2015年以來,平潭發展積極謀求産業轉型,實際控制人劉某山擬轉讓其通過福建山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田實業)對平潭發展的控股權。2015年12月,劉某山與北京賽伯樂綠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賽伯樂)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長李某在福州認識。因北京賽伯樂為風險投資機構,在網際網路、醫療、教育等行業均有投資項目,而平潭發展有並購轉型需求,雙方就合作意向進行了溝通。2016年2月3日,平潭發展披露《關於與北京賽伯樂綠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對包括引入山東南丁格爾護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丁格爾)大健康項目落戶平潭等多個行業領域項目開展合作。南丁格爾主業為中高級護理人員職業教育培訓,王某一為南丁格爾時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實際控制人。
2016年至2017年年初,李某與劉某山就南丁格爾項目合作方向進行多次探討。
2017年3月16日,劉某山、李某在北京參加山西省招商會時會面,探討了以南丁格爾注入平潭發展為基礎的股權合作思路。
2017年3月至4月,李某與王某一及合作方溝通將南丁格爾裝入平潭發展實現上市思路,王某一及合作方表示同意。
2017年4月22日,李某、劉某山、王某一在山東會面,三人一致同意由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收購平潭發展控股權並將南丁格爾注入平潭發展進行重組的思路。李某指定陳某明具體負責此項目,包括與平潭發展對接,策劃交易方案及起草相關協議。
2017年5月11日,陳某明到福州與劉某山見面,劉某山指定王某明對接並負責交易方案策劃事宜。
2017年5月至6月,陳某明與王某明多次溝通交易方案,並就收購資金籌措事項與其他合作方進行溝通論證。
2017年6月,李某聯繫華融證券張某軍,張某軍指派財務顧問參與交易方案設計,指定陳某作為項目負責人與陳某明對接。不晚于2017年6月21日,陳某明起草初步收購方案後聯繫華融證券修改並草擬財務顧問協議,陳某安排華融證券相關人員起草了兩份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簽訂方分別是華融證券與南丁格爾,以及華融證券與平潭發展。
2017年6月26日,陳某明完成收購募資方案起草。2017年7月6日,陳某明將上述方案的框架協議發給王某明,王某明表示需支付定金後才允許仲介機構現場盡調。
2017年7月4日,陳某明聯繫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銀律所)許某勝,陳某聯繫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王某萍、陳某氈,籌備到平潭發展進場盡調事宜。
2017年7月9日,劉某山與李某在北京賽伯樂公司會面。李某介紹了北京賽伯樂和南丁格爾的情況,劉某山表示平潭發展未來可能引進新股東,探討在此條件下平潭發展收購南丁格爾的可能性。會面後,李某向劉某山表示未放棄收購平潭發展控股權的方案,劉某山也未明確拒絕。
2017年7月24日,陳某明將中銀律所修訂形成的《平潭發展股份購買協議(稿)-0724-2017》發給王某明,王某明表示可以讓北京賽伯樂儘快安排仲介機構到福州現場盡調。
2017年7月28日,陳某明在北京賽伯樂會議室召開仲介機構協調會,佈置福州現場盡調事宜,華融證券陳某等人、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陳某氈、中銀律所索某華等人參會。
2017年7月31日至8月4日,陳某明帶領華融證券、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中銀律所等仲介機構人員到福州進行現場盡調。盡調完成後,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和中銀律所都向北京賽伯樂提交了盡調報告,北京賽伯樂支付了相關業務費用。
2017年8月9日,平潭發展開市起停牌。
2017年8月10日,平潭發展發佈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該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2017年8月16日披露《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進展公告》稱:控股股東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可能涉及到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公司將從2017年8月16日開市起繼續停牌。
綜上,平潭發展實際控制人劉某山擬向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出讓控股權並進行重組事項的資訊在公開披露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開性,構成《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于2017年4月22日開始形成,公開于2017年8月9日。內幕資訊知情人包括劉某山、李某、王某一、陳某明、王某明等人,其中李某、劉某山、王某一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內幕資訊時間為2017年4月22日;陳某明、王某明為《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知悉內幕資訊時間不晚于2017年5月11日。
二、袁斌內幕交易“平潭發展”
(一)袁斌使用“袁斌”等證券賬戶交易“平潭發展”
華泰證券“袁斌”普通賬戶于2015年10月14日在華泰證券湖南分公司業務部開立,于2016年4月首次交易“平潭發展”,交易金額不多於10萬元。2017年6月21日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736,500股,買入金額9,688,623元,累計賣出“平潭發展”1,736,500股,賣出金額9,687,648元。
中信建投“袁斌”普通賬戶于2007年1月25日在中信建投寧波鎮明路營業部開立,2016年以來該賬戶于2017年4月19日首次交易“平潭發展”股票,交易金額73,205元。2017年6月21日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集中交易了“平潭發展”和“皖江物流”,其中集中賣出“皖江物流”。敏感期內,中信建投“袁斌”普通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66,700股,買入金額942,781元,累計賣出“平潭發展”75,700股,賣出金額422,406元,轉入中信建投“袁斌”信用戶91,000股。
中信建投“袁斌”信用賬戶于2015年5月15日在中信建投寧波鎮明路營業部開立,于2016年4月5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30,000股,買入金額451,360元。2017年6月26日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132,600股(包含普通戶劃入擔保品91,000股),買入金額6,325,990元,累計賣出“平潭發展”1,235,800股,賣出金額6,866,805元。
浙商證券“董某敏”普通賬戶于2011年4月26日在浙商證券寧波四明中路營業部開立,于2017年6月21日首次交易“平潭發展”。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以賣出其他股票,集中交易“平潭發展”股票為主。在敏感期內,該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644,680股,買入金額3,438,398.06元,累計賣出“平潭發展”644,680股,賣出金額3,567,669.8元。
浙商證券“董某敏”信用賬戶于2012年10月23日在浙商證券寧波四明中路營業部開立,于2015年7月30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10,000股,至2015年9月14日全部賣出。2017年6月26日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單向買入“平潭發展”,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380,100股,買入金額7,648,293元。該賬戶持有上述“平潭發展”股票至2018年3月12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6,652,672元。
廣發證券“袁某達”信用賬戶于2015年5月7日在廣發證券寧波麗園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于2017年7月4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591,900股,買入金額3,289,113元。至“平潭發展”停牌前,該賬戶集中單向買入“平潭發展”,累計買入“平潭發展”1,383,900股,買入金額7,683,636元。該賬戶持有上述“平潭發展”股票至2018年4月16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6,587,364元。
光大證券“陳某鶴”證券賬戶于2017年7月11日在光大證券寧海氣象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自開戶之後至“平潭發展”停牌前,主要集中交易“平潭發展”,具體為2017年7月13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620,200股,買入金額合計3,288,734元後,持有上述股票至2018年2月22日至23日集中全部賣出,賣出金額2,565,303.04元。
上述賬戶的名義持有人與袁斌關係密切,賬戶交易“平潭發展”時係使用袁斌本人的手機、電腦委託下單,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於袁斌,包括理財資金贖回、借款、房屋處置所得、其他股票賣出所得等。
(二)袁斌與內幕資訊知情人陳某明、李某聯絡情況
內幕資訊知情人陳某明在寧波賽伯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賽伯樂)任法定代表人,袁斌係寧波賽伯樂的重要投資人,並自2012年起在寧波賽伯樂任職,跟隨陳某明學習和從事投資業務。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袁斌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李某、陳某明每月通過見面、通話等方式進行聯絡接觸,其中2017年6月6日,袁斌與陳某明在寧波見面會談。此外,袁斌與陳某明存在大額資金往來,關係密切。
(三)“袁斌”等7個證券賬戶交易特徵分析
“袁斌”等7個證券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記憶體在交易“平潭發展”意願顯著增強,交易金額顯著放大,交易買入時點、資金調撥時點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時點基本吻合,轉移資金至他人賬戶買入,配資放大杠桿買入,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袁斌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四)違法所得情況
“袁斌”等7個證券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股票7,064,680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39,016,455.06元,累計賣出3,680,480股,賣出成交金額合計20,544,528.8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經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利-2,788,896.10元。
三、沈渭東內幕交易“平潭發展”
(一)沈渭東控制使用“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交易“平潭發展”
“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于2017年6月13日在信達證券寧波姚隘路營業部開立,于2017年7月24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合計買入“平潭發展”485,519股,合計買入金額2,732,024.45元,持有上述股票至2018年1月29日陸續賣出,至2018年6月19日全部賣出。
“景某莉”證券信用戶交易“平潭發展”的決策由沈渭東做出,資金主要來源於“景某莉”海通證券賬戶銀證轉賬,沈渭東掌握銀行交易密碼和“景某莉”信用賬戶銀證轉賬密碼。該證券賬戶通過沈渭東本人手機號碼委託下單。
(二)沈渭東從袁斌處非法獲取內幕資訊
2017年7月21日,沈渭東與袁斌等7人聚餐。當日晚8:30,沈渭東即在微信群中推薦他人關注、買入000592(“平潭發展”)股票;在次一交易日(7月24日)買入“平潭發展”後,再次在微信群交流買入“平潭發展”的情況,明確提及該股票有“注資重組”概念,該資訊與內幕資訊的實際內容一致。“平潭發展”停牌後,沈渭東在微信中與他人討論向袁斌打探停牌進展。綜上,沈渭東從袁斌處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知悉時間為2017年7月21日。
(三)“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交易特徵分析
“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于2017年7月24日首次買入“平潭發展”,存在首次交易重倉買入、融資融券買入、單向單一買入等行為,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沈渭東在與袁斌聚餐後立即建議他人買入“平潭發展”,並於次一交易日首次大量買入“平潭發展”,其證券交易活動與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時點高度吻合。沈渭東對上述異常交易行為不能提供正當理由或合理解釋。
(四)違法所得情況
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沈渭東控制使用“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股票485,519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2,732,024.45元,無賣出。截至2019年6月11日,經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利-792,334.61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相關人員談話筆錄、微信記錄、銀行及證券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劉某山擬向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出讓控股權並進行重組,該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重大事件,同時構成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于2017年4月22日,公開于2017年8月9日。
袁斌、沈渭東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袁斌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行政處罰:第一,其不知悉內幕資訊及其形成過程,其與陳某明工作來往較多、通訊聯絡頻繁並存在大額資金往來,均與本案所涉內幕資訊無關,陳某明未向其告知內幕資訊。第二,其買入“平潭發展”股票,是基於對該公司長期關注、對北京賽伯樂資本運作的了解、對平潭發展轉型及重組的預期,且認為2017年市場行情出現抄底的絕佳機會。第三,相關交易異常的原因是:其股票交易不成熟,導致在市場行情大跌之後,繼續放大投資杠桿持續買入;2017年恰巧有閒余資金,導致敏感期內大額資金轉入交易“平潭發展”。
當事人沈渭東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行政處罰:第一,其買入“平潭發展”股票,是基於對當時兩岸經濟交往的新聞熱點及股吧上對平潭發展有重組概念相關帖子的分析研究;同時,還向投資顧問進行了諮詢。第二,其不知悉內幕資訊及其形成過程,2017年7月21日的飯局聚餐上沒有提過投資和股票的內容;其與袁斌不熟悉,來往不多,儘管此前已獲悉袁斌也買入“平潭發展”股票,但在該股票停牌後,才讓前述投資顧問向袁斌了解停牌原因。第三,“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交易“平潭發展”不具有異常性特徵。第四,調查程式存在瑕疵,未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
經復核,我局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的上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具體如下:
(一)對袁斌的申辯理由
第一,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袁斌交易“平潭發展”行為構成內幕交易。一是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袁斌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存在頻繁聯絡、接觸。二是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袁斌買入“平潭發展”時點、資金調撥時點與與內幕資訊形成、變化時點高度吻合。三是袁斌在收到賣房款後次日立即用於買入“平潭發展”,且存在利用他人賬戶交易、配資放大杠桿買入的行為,交易特徵明顯異常。
第二,長期關注平潭發展,通過公告了解平潭發展與北京賽伯樂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對平潭發展轉型和重組存在預期,以及投資行為不成熟、恰巧有閒錢,均無法作為袁斌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平潭發展”意願顯著增強、交易金額顯著放大等異常交易行為特徵的正當理由。
(二)對沈渭東及其代理人的申辯理由
第一,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沈渭東從袁斌處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一是沈渭東向他人建議買入“平潭發展”股票的時間、自己買入股票的時間,與同袁斌聯絡、接觸的時間高度吻合。二是沈渭東與他人的微信聊天內容明確提及該股票有“注資重組”概念。三是沈渭東的陳述申辯意見及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具有向袁斌打聽“平潭發展”停牌進展的意向。四是沈渭東關於其依據股吧資訊及個人研究買入“平潭發展”的解釋缺乏相關證據支援,不足以解釋其于2017年7月21日與袁斌聚餐當晚通過微信群向他人明確推薦涉案股票、7月24日首次重倉買入涉案股票的行為具有合理性。
第二,沈渭東控制使用的“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交易涉案股票,交易行為與其獲知內幕資訊的時間高度吻合,且存在首次重倉買入、融資融券買入、單一單向買入等行為,交易特徵明顯異常。
第三,調查取證過程合法正當有效。我局是依法全面、客觀、公正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相關調查程式和筆錄製作過程符合法律規定。對在調查階段部分調查對象拒絕配合調查的情況,已經形成現場執法筆錄予以説明,調查程式合法正當。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袁斌處以45萬元罰款。
二、對沈渭東處以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2月1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