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勞動勞動爭議民事判決書,中科金財昔日事業部總經理向公司索要一項目剩餘100萬獎金。中科金財則表示,在項目全部回款前,該名事業部總經理及其團隊已經離職,不符合發放條件。
莫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職中科金財,擔任事業部總經理一職,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2013年開始,莫某某組織團隊負責中科金財公司的影像流項目。2016年3月31日,莫某某與中科金財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
2016年3月14日,莫某某與中科金財簽訂《特別獎勵》,約定中科金財鋻於莫某某及其團隊在華夏銀行影像流項目過程中的貢獻,經公司研究決議,給予莫某某及團隊獎勵金200萬元,以資鼓勵其在華夏銀行影像流項目中的工作,由於影像流項目尚未實施結束,莫某某及其團隊有責任確保項目後續實施順利,並按照項目進度要求,完成項目階段性回款和最終結項,獎勵金分四次支付,對每次支付的時間進行約定。
2016年9月8日項目開發工作完成,華夏銀行在全行投産推廣。根據中科金財與華夏銀行簽署的《技術開發合同》12頁“維護和培訓”中約定正式投産後一年是免費維護期,《華夏銀行總行資訊科技項目驗收報告》顯示,自2016年9月8日起該項目已經進入免費維護期。
莫某某表示,至項目完成時,中科金財已向自己及團隊支付前兩筆共計100萬元。莫某某也將維護文檔提交給中科金財。之後,項目運作並無重大問題,莫某某稱這種情況下,符合《特別獎勵》中第三筆款項應當支付的要求。莫某某還表示,在自己的努力下,該項目開發的款項中科金財已經全部收到。在此情況下,莫某某多次與中科金財公司溝通未果。
莫某某以要求中科金財支付項目特別獎勵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被駁回。
而中科金財也以要求莫某某返還華夏銀行影像流項目的特別獎勵金100萬元為由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被駁回。
中科金財表示,根據雙方簽署的協議,莫某某及團隊實質包括:第一、由於影像流尚未實施結束,莫某某及團隊有責任確保項目後續實施順利,並按照項目進度要求,完成階段性回款和項目結項;第二、莫某某及團隊達成項目里程碑的進度要求後取得相應階段的獎勵;第三,在要求最後一筆款項結清之前,核心技術人員不得從我公司離職。
《特別獎勵》上載明,獎勵金額按照達成項目里程碑的進度要求進行支付:1)影像流項目全行推廣完畢,即:項目實施的內容全部結束,獲得華夏銀行確認,並上交全部項目源代碼及相關文檔以便公司備案管理,公司支付50萬元。2)影像流項目完成驗收,首筆項目款回款,公司支付第二筆,金額50萬元。3)影像流項目進入免費維護期半年,並無重大運作問題,相關維護文檔完成準確提交,公司支付第三筆,金額50萬元。4)影像流項目結項,公司收到全部款項後,支付最後一筆,金額50萬元。5)所有獎勵産生的相關稅費,由團隊承擔。獎金支付方式要符合法律相關規定,雙方可以屆時協商。6)因該獎勵涉及團隊成員,需要莫某某給出涉及人員的名單和相關金額,以便備案,團隊成員付款每次按照對每個成員相應承諾金額的1/4由莫某某進行轉付或者由公司直接支付。7)在支付最後一筆款項之前,核心技術人員不得在中科金財離職。
莫某某主張其團隊在整個維保及最後結款中起到關鍵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確保影像流項目的順利實施,因此特別獎勵合同的主旨、目的、全部工作均已由其團隊完成,理應獲得第3、4筆獎勵金。
中科金財進一步表示,莫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從公司離職,違反了第三點的約定,同時就第3、4筆獎勵的項目里程碑的進度要求,莫某某團隊並未參與,因此公司無需支付獎勵金。項目現已經全部完成,最後一筆款項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收到了全部回款。中科金財已經支付了2筆共計100萬元獎勵金。
莫某某為證明其團隊在維保及最後結款中起到關鍵作用,確保影像流項目的順利實施,理應獲得第3、4筆獎勵金,並提交電子郵件、微信截屏予以佐證。中科金財認可郵件的真實性,但主張莫某某將維護文檔發給公司的目的是為了拿到後續的獎金,巡檢報告是維護過程中的文件,但維護工作不僅是提交該文檔,要實際派人員到現場駐場維護,莫某某並未參與。
中科金財還提交證據稱,莫某某在離職後仍與銀行方有往來是為了與爭議項目無關的工作,病提交了技術服務合同予以佐證。但莫某某方面認為,這些項目與本案無關。
值得注意的是,莫某某及其團隊成員,在2017年8月29日之前,團隊僅剩一名人員沒有離職,而該名人員在兩個月之後也已經從中科金財離職。在案件審理中,莫某某團隊成員中有兩人表示不再向中科金財主張該項目的獎金。而莫某某想以實際行動變更最後一筆款項支付之前核心技術人員不得離職的條款的主張,未被法院採信。同時,法院認為,後續莫某某提供的項目材料也是一其他項目報告作為參考,其中涉及的具體數據也難言具體客觀。
因此,法院認為,莫某某為達成特別獎勵中關於項目里程碑的進度要求,對要求中科金財支付特別獎勵金100萬元請求,不予支援,駁回莫某某的全部訴訟強求。
(責任編輯:趙金博)